《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監督條例》頒布 7月1日起實施(06-5-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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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5日 16:54 審計署網站 | |||||||||
《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6年5月12日經自治區第九屆全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討論通過,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這是寧夏自治區區第一部地方性審計法規,是寧夏審計法制建設和審計事業發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條例》在總結審計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一些成熟的做法規范化、法定化,它的
《條例》分為總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審計監督職責、審計監督權限、審計監督程序、法律責任、附則,共7章51條,除把《審計法》中的一些原則性規定進一步具體化外,提出了進一步加強地方審計工作的要求。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審計機關的執法依據。規定審計機關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有利于促進依法審計,適應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 二是加強了開展審計工作的保障措施。明確完成黨委、政府臨時交辦審計任務的經費由本級財政部門專項撥款;規定審計機關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專業知識相關的人員參加審計。 三是進一步完善了審計監督職責。細化了對本級各部門和專項資金的審計范圍、內容;明確專項資金審計可以延伸到資金使用單位,以解決有些被審計單位不配合、審計機關取證難的問題;賦予審計機關經本級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同意,對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組織和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的職責;加強了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的監督職能,明確將企業事業組織管理和使用的國有資產建設項目、國有企業和事業組織自籌資金或者銀行貸款的建設項目以及招投標活動的財務收支情況、資產移交、投資效益、與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的相關財務收支等作為審計監督對象,尤其明確審計機關出具的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審計決定,應當作為辦理竣工驗收、工程結算以及固定資產移交的依據的規定,增強了審計監督的權威性;明確了審計機關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監督,有利于維護國家資本的安全,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細化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賦予審計機關在專項審計調查中對被審計單位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權,減少了重復審計;細化了對社會審計機構質量監督的內容,賦予審計機關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不實或者違法問題的處理權,防止有的社會審計機構與被審計單位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審計報告。 四是強化了審計監督手段,完善了監督程序。明確了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款的權力;賦予特殊情況下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審計人員直接持審計通知書進行審計的權力。 五是強化了法律責任。明確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或不如實提供資料等行為,審計機關可以給予經濟處罰的權力。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