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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原產于部分國家和地區氨綸采取反傾銷措施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4日 16:10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5月24日電 (記者 程云杰) 商務部24日發布公告認定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氨綸存在傾銷,中國大陸氨綸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商務部要求進口經營者自即日起,在進口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被調查產品時,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0—61%)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
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公告稱,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出書面評論并附相關證據,調查機關將依法予以考慮。

  據悉,

商務部于4月13日開始就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立案調查。此次臨時性
反傾銷
措施涉及的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54024920、54026920。氨綸,又名聚氨基甲酸脂纖維、聚氨脂彈性纖維或斯潘得克斯,主要用于高級休閑服、游泳衣、運動裝、針織衫、內衣褲、襪子、醫用綁帶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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