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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工社保最低繳費基數降低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9日 14:37 深圳特區報

    《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修正案)》提交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

  【本報訊】(記者 方興業)《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修正案)》昨天提交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企業希望降低勞務工繳費標準的呼吁在修正案得到了回應,員工關心的養老保險轉移政策也終于浮出水面。條例修正案對原條例作較大的修改
,修改范圍包括調整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養老保險待遇發放標準等。

  勞務工可領取

  一次性生活費

  修正案根據我市的實際,修改、完善勞務工基本

養老保險制度。首先,降低勞務工的最低繳費基數。按原《條例》規定,最低繳費工資為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外來勞務工大多數是從事勞動密集型的工作,工資水平相對較低,實際工資低于最低繳費基數,如仍按原《條例》執行,顯然增加了企業和勞務工的負擔,也導致企業和員工參保的積極性不高,甚至逃避參保的現象。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關于研究農民工“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的養老保險辦法的精神,從勞務工的實際情況和提高覆蓋面的角度出發,我市把勞務工的繳費基數調整為不得低于市當年度最低月工資標準,使勞務工的繳費基數與實際工資掛鉤,減輕了企業和員工的繳費負擔,有效促進企業和員工參保。其次,按照參保人繳費與享受待遇相對應和平等對待的原則,規定勞務工也可領取一次性生活費,并對一次性生活費標準作出了規定。

  關系無法轉移

  可領個人積累

  前不久,社會曾有傳言猜測我市的

社會保險政策特別是保險關系轉移政策,導致退保人數增多。昨天提交審議的條例修正案是這樣規定的: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的,按規定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并終結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經本人申請,可以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并終結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養老保險關系繼續保留在本市的,本人重新返回本市就業并按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積累額可以累積計算;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不滿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繳費年限的,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并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領取一次性生活費,終結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

  市政府法制辦主任王璞作修改說明時說,這樣規定,一方面確定了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為優先的原則,另一方面又解決了農民工參保退保的現實問題。

  早期退休人員

  加發工齡補貼

  企業早期退休人員與同期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待遇差別相對較大,企業退休人員希望縮小差距。為此,修正案增加了一條規定:退休人員具有國家和我市承認的1992年7月31日前連續工齡的,按市政府有關規定享受工齡補助,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雇員臨聘人員

  也可參加保險

  條例修正案擴大了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把本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雇員、臨聘人員納入了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規定上述人員的養老保險參照企業員工的社會養老保險規定執行。

  條例修正案調整繳費比例,做實個人賬戶。繳費比例由原來的13%提高到18%,其中員工個人繳費部分由5%提高到8%,全額計入個人賬戶;企業繳費部分由原來的8%提高到10%,全額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

  調整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結構及待遇發放標準。根據國務院有關決定關于計發辦法的規定,我市相應調整了待遇結構和計發辦法,主要體現在改變過去基礎

養老金與個人繳費無關聯的狀況,實現基礎養老金與個人繳費情況掛鉤,體現“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以及按照國家規定對新老政策實施過程中不同階段退休員工的待遇標準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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