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總工會有關負責人今天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目前我國在執行最低工資規定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絕大多數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尚未達到當地社會平均工資40%至60%的水平,部分地區最低工資標準調整不及時,少數地區沒有制定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沒有將勞動者的“三險一金”納入制定最低工資標準的考慮因素,一些用人單位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利用提高勞動定額變相降低工資水平,拒絕執行最低工資制度。據介紹,全國總工會非常重視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和執行情況,每年都對全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實施和調整情況進
行監測,努力保障職工工資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我國的最低工資制度于1993年建立,時年原勞動部頒布《企業最低工資規定》。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又對《企業最低工資規定》進行修訂,出臺《最低工資規定》。截至目前,我國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建立了最低工資保障制度。23個省(區、市)制定了小時最低工資標準,26個省(區、市)在制定最低工資標準時,把勞動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作為參考因素。工會是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是勞動關系的重要一方,長期以來高度重視并積極推動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世紀90年代初,全國總工會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首先提出了在中國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議,受到全國人大和國家決策機關的重視。2003年,全國總工會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專題調研,提出修訂《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建立最低工資標準的正常調整機制等政策建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制定《最低工資規定》時采納了全國總工會的意見。全總有關負責人說,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全總近日將再次下發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工會進一步加強最低工資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工作;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推動地方合理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建立正常調整機制;用3年到5年的時間,逐步使最低工資標準達到當地社會平均工資40%至60%的水平。[][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