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縱橫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國內財經 > 正文
 

審計機關的職責調整(下)——審計法修訂系列解讀之二(06-5-17)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7日 14:53 審計署網站

  理解修訂后的《審計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注意把握以下三點:

  第一,審計機關審計的建設項目包括完全由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其中,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可以理解為:“全部使用財政預算投資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的建設項目。”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可以理解為:“財政預算投資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
及其他財政資金占概算總投資的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或者占概算總投資的百分之五十(含)以下但政府實質上擁有項目建設或者運營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第二,審計機關對與建設項目相關單位的審計應當圍繞項目建設資金進行。《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采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此次《審計法》修訂中沒有涉及對建設項目相關單位的審計監督問題,但從立法者的初衷來看,希望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在法定職權范圍內,緊緊圍繞項目資金進行。可以考慮在《審計法實施條例》修訂后明確審計機關對與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勘察、監理、供貨等單位取得的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合法情況,進行審計或者調查。

  第三,審計機關為實現對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的目的,可以檢查與建設項目相關的管理活動,但這種檢查應當緊緊圍繞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這一審計目標。審計機關對工程招投標、工程承包、發包、轉包的審計監督,有人認為是超出了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范圍,有的審計人員也認為應當把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范圍擴大到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相關經濟活動。我們認為,審計機關對工程管理方面的審計監督是為了揭示影響建設項目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深層次原因,而不是直接干預工程管理。因此,要求審計機關在作出審計處理處罰時,把握好角度,減少審計風險。

  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地位

  修訂后的《審計法》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增加這一條主要是考慮:1999年以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通知》,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已在全國普遍開展,并取得顯著成效,受到各級黨委、人大、政府的高度重視和社會公眾的普遍關注。截至2005年,全國各級審計機關共審計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24萬多人。審計查出各種違規行為金額5000多億元,損失浪費金額440多億元,其中由于領導干部直接經濟責任造成的違規行為金額340多億元。審計還發現個人經濟問題14億多元。通過審計,有關部門參考審計結果,給予領導干部免職、降職、撤職16000多人,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處理的4800多人。經過幾年的發展,全國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量不斷增加,大部分基層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量已經占到全部審計工作量的40%左右。經濟責任審計已成為審計機關的主要工作之一。為了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促進領導干部認真履行職責,有必要在總結近幾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規定,以適應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理解這條規定,應注意把握以下兩點:

  第一,本條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比較原則,主要是明確其法律地位,具體內容應由國務院通過制定行政法規予以規定。各級審計機關具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除了應當執行《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作出的一般性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這些規定主要包括:中辦、國辦制定的兩個暫行規定和審計署配套制定的兩個實施細則以及兩辦轉發的《關于認真貫徹落實中辦發〔1999〕20號文件切實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中紀委、中組部、監察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等。目前,國務院已經將《經濟責任審計條例》列入立法計劃,審計署正在著手起草。這一條例將針對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作出規定。擬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的基本原則、審計機關的職權與職責、審計管轄、審計對象、審計目標、審計程序、審計方法、審計內容、審計報告、審計結果的運用、法律責任等,進一步規范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第二,本條規定的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范圍包括國家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本條規定中雖然沒有列舉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涉及具體單位范圍,但可以認為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范圍與目前上述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經濟責任審計對象范圍是一致的,包含了省部級(含)以下的行政機關、國家的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以及地方黨委、法院、檢察院等機關、團體的主要負責人。而且,這里指的負責人,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接受經濟責任審計的由組織、人事等部門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不會涉及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中的外籍負責人等非國家工作人員。

  調整了應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的單位范圍

  修訂后的《審計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有必要進一步調整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的單位范圍。但本條沒有采用原來的列舉寫法,而是歸納為“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這樣表述在立法技術上避免了繁瑣。而且與本法其他條款中的類似表述方式相統一。

  理解本條規定,應注意把握以下四點:

  第一,本條規定所概括的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的單位范圍,與原《審計法》的規定相比并沒有縮小,反而有所擴大,并且具有一定彈性。與原《審計法》的規定相比,將不屬于政府部門的國家機關、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組織、國有資本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等均納入了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的單位范圍。而且現行及今后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均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第二,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不僅僅是作為國家審計的必要補充。內部審計能夠為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加強內部控制,提高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程度,能夠協助審計機關履行好職責,這是法律要求其必須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的一條重要理由,但內部審計的功能和作用不僅限于此,內部審計產生的根本動因應當是單位內部管理的需要。內部審計是為增加組織價值,促進組織目標實現而存在的。

  第三,《審計法》規定范圍之外的單位也可以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本條規定涉及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其他的單位,如私營企業,國有資本非控股企業等,也可以根據自身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第四,審計機關可以通過內部審計職業組織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本條規定,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目前,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和各地內部審計協會根據審計機關的委托,承擔著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職能,為內部審計工作的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雖然在《審計法》中沒有對內部審計協會的職能和地位作出明確規定,但可以考慮在《審計法實施條例》修訂中明確其法律地位,原則性規定:“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可以通過內部審計職業組織進行。”

  明確了審計機關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職責

  修訂后的《審計法》第三十條規定:“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這樣修改主要有兩點考慮:

  第一,適應社會審計機構管理體制變化,體現財政部、審計署的“三定”規定精神。1998年機構改革時,國務院將審計署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的職能劃歸財政部,審計署只對社會審計業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這次《審計法》修訂進一步予以明確。

  第二,符合審計工作的實際需要并具有專業優勢。審計機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監督社會審計機構業務質量,是與日常審計工作密切相關的。有些審計事項必然要涉及或延伸到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結果。如果審計機關失去這一職能,將會使審計工作遇到很大阻力和困難,有些問題將難以查清。而且審計機關監督社會審計機構具有專業優勢。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機構在審計內容、程序和方式方法等方面有許多相似之處,審計機關成立二十年來積累了大量的審計經驗,承擔對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業務質量檢查監督有專業上的優勢。同時,由于不承擔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指導和管理職能,與社會審計機構之間沒有行政管理和經濟上的利害關系,審計機關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核查工作,地位相對超脫,能夠客觀、公正地作出評價。

  理解本條規定,應注意把握以下三點:

  第一,審計機關負責核查的審計報告,僅限于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審計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機關不進行核查。

  第二,審計機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包括核實和檢查,是以核查審計報告為載體,主要核查相關審計報告的業務質量。

  第三,審計機關通過檢查社會審計機構的相關審計檔案,延伸審計有關被審計單位,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遵守法律、法規和獨立審計準則等情況,進行核實和檢查。審計機關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可以結合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進行核查,也可以專門組織核查。


愛問(iAsk.com)


談股論金】【收藏此頁】【股票時時看】【 】【多種方式看新聞】【打印】【關閉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4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