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規定集團總部必須設總會計師
本報記者 辛紅
一手抓總法律顧問,防范企業法律風險,一手抓總會計師,加強財務監督,是國資委監管國有企業的兩條主線。
在2007年底國有大中型企業要全部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的同時,國資委頒布了《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并于今日實施,總會計師“要到位”開始火速推進。
總會計師普遍不到位
國有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立總會計師是總會計師條例和會計法的明確要求,但從目前中央企業實際情況看,總會計師工作職責不到位比較普遍,主要存在三種情況:有的企業未設總會計師職位,有的雖設置了這個職位,但責任不明確、工作權限不明,還有的人員素質不符合總會計師要求。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近日表示,在企業領導班子中,總會計師是一個特殊的專業職位,是企業監督制衡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辦法對于總會計師的設置、職責權限、工作責任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集團總部必須設總會計師有財務總監、CFO的可以代行
記者了解到,有的企業已經設了財務總監或者首席財務官CFO,這種情況該怎么辦?
辦法要求,中央企業集團總部必須設置總會計師職位;企業設分管財務副總經理的可兼任總會計師,各級子企業,原則上應設置總會計師。但各子企業因在境外上市,與外商、民營合資等原因,已經設置了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類似職位的,可由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代行總會計師職責。
在總會計師的產生上,國資委將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方式。已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由董事會審議批準;未設立董事會的,由國資委任命。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不排除公開招聘的方式。目前,相當一批企業的高管已進行公開招聘,國資委認為效果很好。
參與重大事項管理、大額資金支出要聯簽
辦法賦予了總會計師四項權力:人權、事權、監督權和聯簽權。
具體而言,一是對重大事項的參與權?倳嫀熞獏⑴c擬定企業發展戰略,制定企業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物資采購計劃、籌融資計劃以及利潤分配方案,以及企業改制、產權轉讓等重大事項的管理。
二是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包括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的重大決策執行情況、企業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以及對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三是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
四是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企業大額資金的使用,應當由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負責人聯簽,未經總會計師簽字或授權,財會人員不得支出。
對財會報告信息和內控機制負責
目前,財經領域造假、企業會計信息失真情況比較嚴重。近日就在中央企業華源集團重組之際,其下屬公司華源制藥深陷財務造假危機,因為財務數據失真、虛增利潤等問題而被特別退市警示處理。
國資委此次頒布的辦法明確了企業總會計師所擔負的責任: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管責任;對企業財會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性以及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財務會計事項承擔主管責任;對企業管理不當、決策失誤以及財務聯簽事項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按照規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企業財務基礎管理混亂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力,或者出現重大財務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總會計師應引咎辭職。
總會計師是企業內控建設的重要一環,隨著安然事件后美國薩班斯法案的頒布,中國在美上市企業的內控有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定期報告都需要CEO和CFO共同簽字認可,否則依法追究責任,總會計師不能只著眼于傳統意義的財務管理。
本報北京5月14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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