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破產法》的出臺已經進入倒計時。
我國從1994年開始醞釀新的《破產法》,起草工作至今已經進行了十余年,《破產法》草案數易其稿,目前的草案已經接近成熟。業內人士表示:由于新《破產法》的適用范圍和立法思路的變化,企業應該主動了解法律,防范經營風險。
擴展適用范圍
與1986年我國頒布的《企業破產法(試行)》相比,新《破產法》(草案)較18年前的《企業破產法(試行)》,增加了許多新的制度。
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合伙人錢衛清表示,此次提請審議的新的《企業破產法》草案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的企業類型。他說,現試行的《破產法》只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而新的《企業破產法》草案規定該法適用的民事主體包括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這就意味著,這部法律適用于所有不同類型的企業組織形式。
國有企業作為企業法人仍屬法律的調整對象。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和范圍內,國有企業實施破產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給這類國企政策性破產留出了余地。而在國務院給予的特殊政策實施期限屆滿后,所有國有企業的破產應完全依照這部法律執行。
破產界限改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王玉梅表示:對于企業最關注的“破產界限”(即達到什么情況可以破產)問題,新舊《破產法》的規定差距非常大。《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條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實踐證明,以“經營管理不善”或“嚴重虧損”作為破產的原因是不妥當的。
因此,新《破產法》草案中規定,只要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這就極大地減輕了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的舉證負擔。但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只是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條件,而作為破產界限,還需滿足“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條件。
引入企業重整程序
此外,引入重整程序也是新《破產法》的特點。王玉梅分析說:重視重整制度是國際上《破產法》發展的重要趨勢,許多國家的《破產法》都十分詳細地規定了重整制度。重整是在企業無力償債但有復蘇希望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同意,允許企業繼續經營,實現債務調整和企業重組,使企業擺脫困境,走向復興的一項制度。
重整計劃必須由股東、債權人按照一定的程序通過,一旦通過,對所有股東、債權人等都產生約束力。如果重整企業不執行重整計劃,債權人也可以申請法院終止重整計劃的實行。在重整期限內,重整企業可以采取改善經營、財產出讓、企業兼并、資本變更等措施,在債務重組的同時,實現企業再建。王玉梅認為:“引入重整這一項新的程序,是新《破產法》草案的一大亮點。”
據悉,新《破產法》草案專章對重整的適用范圍、基本程序、保護措施、重整計劃的制定和執行、防止重整程序濫用等內容作了規定。
錢衛清表示,提請審議的這部《企業破產法》草案將在最大程度上保護職工的利益。
王玉梅提醒,一旦負債企業無力償還債務的趨勢顯露出來,就應該進行干預,將其資產通過法律程序監管起來,召集所有的債權人以便對他們的債務進行公平處理,并對債務人做出應有的處罰。為此,應安排一個由所有的債權人參與的集體程序,并且所有的債權人都應該遵守集體程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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