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廣州5月13日電(記者吳俊、俞懋峰)香港百利鑫集團原董事長李瑞庚采取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他人款項后拒不歸還,騙走國資1428萬美元(約合人民幣1.1億余元)。此案日前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李瑞庚以合同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
今年52歲的李瑞庚出生地廣東電白縣,原系香港百利鑫集團董事長。因涉嫌詐騙罪
,于1999年9月被羈押。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5月20日,李瑞庚以百利鑫集團名義,要求廣東粵海集團下屬的益怡公司為其購買原油開立信用證,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對所有債務、款項承擔責任。百利鑫集團也向益怡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一旦到期無法付款,將出售、處理百利鑫集團的財產和股票予以償還。
1997年4月到11月,益怡公司與百利鑫集團簽訂了協(xié)議書,并為其開出四期信用證,此時百利鑫集團基本上能夠依約償付。
1997年12月23日,益怡公司應李瑞庚要求開出1638萬美元的不可撤銷信用證。憑借該信用證,李瑞庚向中化國際石油倫敦有限公司購買原油,后謊稱已近年關無法煉油,又將該批原油低于購買價賣回給該公司,將信用證套現(xiàn)。但李瑞庚僅退還了益怡公司210萬美元,將1428萬美元據為己有。
法院還查明,益怡公司鑒于上述承諾與保證才為香港百利鑫開出信用證,但香港百利鑫及李瑞庚未依約履行,而是向益怡公司隱瞞廣州物業(yè)的真實情況,將廣州物業(yè)轉至百利鑫國際的名下,且在偵查機關查封廣州物業(yè)次日將其在百利鑫國際的股權轉讓以回避履行債務,導致益怡公司無法及時行使債權。同時,有書證及證人證言一致證實李瑞庚承諾給益怡公司作為還款資金來源的重慶物業(yè)、茂名資產等均被查封、抵押或者資不抵債,無法用于抵償欠款,顯見其無意歸還被害單位的款項,由此也證實香港百利鑫與李瑞庚非法占有被害單位款項的主觀故意。
此案在一審法院下達了無管轄權裁定、檢察機關抗訴,最后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繼續(xù)審理”的裁定后,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再次開庭審理,日前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瑞庚在經營香港百利鑫期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他人的款項后拒不歸還,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因此判處李瑞庚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刑滿后驅逐出境;查封的百利鑫名下的全部房產,予以折價或者拍賣,得款發(fā)還被害單位益怡公司,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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