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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庚億元合同詐騙案一審判決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3日 13:08 法制日報

  本報廣州5月11日電 記者鄧新建 涉嫌詐騙國有資產1428萬美元(約合1.2億元人民幣)的原香港百利鑫(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利鑫集團)董事長李瑞庚詐騙案(本報曾于今年3月22日五版以《億元詐騙案一波三折》為題作過報道),在一審法院下達了無管轄權裁定、檢察機關抗訴,最后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繼續審理”的裁定后,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后,于日前作出一審判決:李瑞庚因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1997年5月,李瑞庚以百利鑫集團名義要求原廣東“粵!逼煜聫V南集團下屬的益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怡公司)為其購買原油開立信用證,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對所有債務、款項承擔責任。百利鑫集團也向益怡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一旦到期無法付款,將出售、處理百利鑫集團的財產和股票予以償還。同年9月,李瑞庚又以百利鑫的名義簽署《承諾書》,將其在廣州一處物業作為合作經營原油提煉成品油業務的還款付息保證。

  在1997年4月至11月間,益怡公司與百利鑫集團簽訂了協議書并為其開出四期信用證,百利鑫集團基本上能夠依約償付。1997年12月23日,益怡公司應李瑞庚的要求開出1638萬美元的不可撤銷信用證。憑借該信用證,李瑞庚向中化國際石油倫敦有限公司(簡稱“中化倫敦公司”)購買原油后,謊稱已近年關無法煉油,遂又將該批原油以低于原購買價5美分/桶的價格賣回給中化倫敦公司,將信用證套現。但是,李瑞庚只退還210萬美元給益怡公司,剩下的1428萬美元卻據為己有。

  法院還查明,益怡公司鑒于上述承諾與保證才為香港百利鑫開出信用證,但香港百利鑫及李瑞庚未依約履行,而是向益怡公司隱瞞廣州物業的真實情況,將廣州物業轉至百利鑫國際的名下,且在偵查機關查封廣州物業次日將其在百利鑫國際的股權轉讓以回避履行債務,導致益怡公司無法及時行使債權。同時,有書證及證人證言一致證實李瑞庚承諾給益怡公司作為還款資金來源的重慶物業、茂名資產等均被查封、抵押或者資不抵債,無法用于抵償欠款,顯見其無意歸還被害單位的款項,由此也證實香港百利鑫與李瑞庚非法占有被害單位款項的主觀故意。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瑞庚在經營香港百利鑫期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他人的款項后拒不歸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因此判處李瑞庚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刑滿后驅逐出境;查封的百利鑫名下的全部房產,予以折價或者拍賣,得款發還被害單位益怡公司,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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