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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審計法》的三點體會(06-5-12)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2日 17:13 審計署網站

  2006年2月28日,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對《審計法》的修訂,將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結合《審計法修訂釋義讀本》和相關新聞報道,自己認真學習了新修訂的《審計法》,深深感到此次《審計法》的修訂在健全審計監督機制,完善審計監督職責,加強審計監督手段,規范審計監督行為等方面多有突破。現在簡單的談一下自己的學習心得:

  一、《審計法》的修訂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一方面,混合所有制的企業、金融機構和多元化投資的事業單位,占有、使用了大量的國有資產,建設項目的投資主體也日益多元化,客觀上需要將其納入審計監督的范圍,以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運行安全。修改后的《審計法》要求,審計機關不僅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進行審計監督,還要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金融機關審計監督。另一方面,隨著我國民主進程的加快,人大及其常委會應該在政府預算審查和預算監督上發揮更大的作用。新《審計法》有關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可以要求政府將審計工作報告所指出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的規定是對這一要求的適應和法制化。

  二、《審計法》的修訂對審計機關的體系建設有了新的規定。從修訂審計法的提出到審計法修訂的完成經歷了很長的時間,理論界和實踐界都曾有過將審計機關改革為垂直管轄的呼聲,但審計法修訂的最終面目一揭開,證實這種帶有根本性質的變化并未發生。法理上講,如果將審計機關改革為垂直管轄也存在違憲的嫌疑。但此次《審計法》的修訂也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精神,在審計機關體系建設上有了新的突破,審計機關的職能有所加強,這有利于審計工作的開展。修改后的《審計法》增加了一款,規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同時,第十條規定:“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其審計管轄范圍內設立派出機構。”

  三、《審計法》的修訂重新界定了審計對象的權利和義務。適應會計核算電算化的趨勢和現狀,新修訂的審計法界定了審計對象在提供會計資料方面的義務,第31條規定:“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其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為解決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不服的問題,切實保障被審計單位的權利,《審計法》第48條規定:“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作者:河北省滄州市審計局 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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