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發揮審計監督的職能作用,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委、市政府以合發文件形式出臺了《合肥市審計結果運用辦法》。《辦法》就如何提高審計結果的運用效率和效果,加強審計機關與審計結果運用有關單位之間的工作支持和配合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辦法》要求,審計機關依法提出的審計意見和作出的審計決定,涉及財政、稅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法定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
規定,協助審計機關執行審計決定,并將執行情況書面反饋審計機關。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的,應當提出審計建議,通知有關主管機關。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進行查處,并將結果書面反饋審計機關。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有涉嫌犯罪的線索,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出具移送處理文書,有管轄權的公安、檢察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進行研究,決定是否立案,并及時將處理結果書面反饋審計機關。審計機關發現有關單位和人員有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應當出具移送處理文書。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及時查處,并將結果書面反饋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結果,認為依法應當給予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紀律處分的,應當出具審計建議文書,向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及時作出決定,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反饋審計機關。
《辦法》規定,審計機關對拒絕接受檢查或者沒有按照審計決定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被審計單位執行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處理。審計機關在責令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決定的同時,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被審計單位,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理、處罰。
《辦法》強調,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干部、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結果報告抄送本級黨委、政府相關部門的,相關部門應當將審計結果報告連同本級黨委、政府領導對審計結果報告的批示意見,一并存入被審計的黨政領導干部、企業領導人員的廉政檔案和干部檔案。審計機關提交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作為對被審計的黨政領導干部、企業領導人員業績考評、獎勵、懲處、職務任免、相關責任追究的重要參考依據。組織、人事部門和其他有人事任免權、獎懲考核權、責任追究處理權的有關主管機關、部門,應當將相關的獎懲、任免、責任追究處理情況及時向審計機關書面通報。
據悉,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印發《審計結果運用辦法》在安徽省尚屬首次,這充分體現了合肥市委、市政府對審計工作的重視和支持,為進一步提升該市審計執法力度奠定了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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