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大哈廠長因造成國企損失230多萬元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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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2日 15:09 新華網 | |||||||||
新華網南寧5月12日電(記者 李嘉) “馬大哈”廠長在既沒有做必要調查、又沒有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的情況下,竟然在他人提供的空白抵押合同上簽字,私自將廠里的生產綜合大樓借與他人作貸款抵押,導致工廠被迫承擔巨額擔保債務。日前,廣西南寧市江南區法院判決了這起因國有企業人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企業經濟損失230多萬元的案件,一審宣判原南寧市皮鞋廠廠長張世韜犯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1996年,南寧市皮鞋廠已處于半停產狀態,張世韜出任廠長后一心想扭轉困難局面。1997年初,當時租用南寧市皮鞋廠廠房的南寧市北大能源公司實際控制人找到張世韜,稱北大能源公司需要向銀行申請貸款,請求張世韜拿出南寧市皮鞋廠的生產綜合大樓為北大能源公司提供抵押擔保,并承諾將貸來的部分資金轉給皮鞋廠使用。 急欲建功立業的“馬大哈”廠長出了一個“昏招”:張世韜在既沒有充分評估南寧市北大能源公司生產、經營和資信狀況,又沒有經皮鞋廠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的情況下竟然擅自答應這個請求,并于1997年上半年在北大能源公司實際控制人提供的空白抵押合同上簽字。 1997年6月,北大能源公司以南寧市皮鞋廠生產綜合大樓作為抵押與中國銀行廣西分行簽訂150萬元的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并順利地從中國銀行廣西分行獲取150萬元貸款。2000年12月,由于北大能源公司在貸款到期后無法歸還貸款本息,被中國銀行廣西分行起訴到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年12月27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南寧市皮鞋廠由于為北大能源公司貸款作抵押擔保,負連帶責任,需償付中國銀行廣西分行本息共236萬元。 2002年3月,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廣西公物拍賣行拍賣用于借款抵押的南寧市皮鞋廠生產綜合大樓(未果),并于2003年3月向南寧市房產局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將用于抵押借款的南寧市皮鞋廠生產綜合大樓按份額抵給中國銀行廣西分行和交通銀行南寧分行共同占有。 2005年5月,在全廠的職工代表大會上,皮鞋廠職工強烈要求領導對生產綜合大樓被抵押并遭拍賣一事進行合理解釋,隱瞞了8年之久的張世韜終于說出事情的真相。隨后,職工將此情況舉報至南寧市公安局。同年12月,張世韜被南寧市江南區檢察院以涉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批準逮捕。 南寧市江南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世韜身為國有企業負責人,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造成國有企業直接經濟損失2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鑒于張世韜在司法機關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實前,已經把犯罪事實向主管部門匯報,屬于自首行為,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