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油事件”給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敲響了警鐘,山東省國資委近日下文要求,2007年底以前,濟鋼、重汽、兗礦等66家省管企業原則上都要設立總法律顧問?偡深檰柫邢嘘P董事會、總經理(總裁)辦公會和其他專題會議,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確保國有資產安全,有效防范國有資產法律風險。
據悉,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總法律顧問制度經過百余年的發展,已經日趨完善
并成為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標志。據調查,目前美國48%、英國29%、西歐國家21%以上的企業,特別是大企業都設立了總法律顧問。
我國從2002年開始在國家重點企業進行總法律顧問制度試點,按照計劃,山東省國資委將首批選擇10戶左右省管企業設置總法律顧問,到2006年底做到總法律顧問崗位到位、職責到位、法律事務機構到位;2007年底以前,山東省管企業原則上都要設置總法律顧問,建立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或者明確承辦法律事務的機構。
企業總法律顧問與企業總工程師、總經濟師和總經理(總裁)助理處于同一層次,作為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有關董事會、總經理(總裁)辦公會和其他專題會議,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對議題中有關事項獨立地發表意見,保證決策的合法性,防范相關法律風險。
今后省管企業向省國資委報送企業改制、改組、重大投融資方案等,須經過本企業總法律顧問組織的專門論證并出具法律意見書。山東省管企業請求省國資委出面協調有關問題的文件,須由總法律顧問審核、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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