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10日電
國務院國資委今日公布了《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國資委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其中包括履行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職責。
國資委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加強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是堅持正確的改革方向、保證國資監管政策法規有效實施的重要措施。
他說,目前地方國企改革、國有產權轉讓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等工作的力度都在加大,國資管理和國企改革取得成效。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有的地區國資監管的政策法規沒有得到完全充分的貫徹執行,有的地方國資委在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方面存在需要進一步規范的問題。因此,需要加強指導監督和督促落實工作,確保改革正確方向和國資監管政策法規落實。
同時,加強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也是建立上下協調的國資監管體系、深化國資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目前省級國資委已普遍設立,地市級國資委也基本組建,國有資產監管組織體系初步形成。在此基礎上,依法理順并規范上級國資委與下級國資委之間的指導監督關系,既是進一步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有利于保障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規范有序進行,有利于發揮地方國資委的積極性。
據悉,《辦法》所確立的指導監督工作體系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國務院國資委與地方各級國資委之間的指導監督。二是地方上下級國資委之間的指導監督。省級政府國資委和地市級政府國資委對下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齊中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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