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檀 每經評論員
國儲銅事件也許已經收尾,但最該得知事實真相的民眾卻無法得到:人們至今無法得知,國儲銅事件究竟虧損幾何(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市場人士推測,實際虧損金額可能不低于中航油事件的虧損額度),當初進行期貨交易的決策者是誰,這些人是否受到了懲處。
最近有媒體報道,有期貨市場人士根據數據分析,國儲局及一家專注于大宗商品交易的對沖基金Ospraie Management對持有的大量空頭頭寸進行了回補。國儲局否認了這一猜測,表示其持有的所有空頭頭寸已在去年年底全部結清并離場。
國儲局這一在市場傳言壓力之下的表態,不是一個面向公眾的正式聲明。直到現在為止,國儲局以及有關政府部門從未就此發表過正式聲明,人們只能根據數據在云霧中猜測,而所謂的懲處,即便有,也不免成為隔空打鳥。
國儲銅事件發生以后,有關方面的表態更像推諉。證監會表示,證監會僅監管交易所內的交易,不負責監管中國公司在店頭市場OTC)的海外交易。而國儲局先是否認有劉其兵其人,而后用拍賣銅方式以期減少損失。最后,在今年1月24日,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物資儲備系統投資管理的通知》,用內部規章的形式作了一個了結。
通知明確規定嚴禁國家物資儲備系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從事期貨交易,買賣股票、外匯、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金融衍生品或進行金融風險投資和境外投資。事業單位使用自有資金進行投資,必須嚴格履行投資申報審批程序。一紙禁令了卻一段公案,既無助于中國期貨市場的發展,也無益于構建政府與國企的風險內控機制。
一個更為坦誠的表態反而來自于貌似不相干的銀監會。去年12月底,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作為政府高官對國儲銅事件作出回應,承認“由于缺乏對市場風險的有效控制,國儲銅事件代價慘重”,并提醒所屬金融機構警惕金融衍生品行業的風險。
1997年的株冶事件,三天損失了1.758多億美元,2003年的中儲棉事件虧損近10億元人民幣,2004年中航油事件虧損5.5億美元……這些責任人多數未受到法律法規的制裁,中儲棉事件中飽受質疑的責任者至今擔任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總經理、全國棉花協會副會長之職。
唯一受到懲罰的是中航油事件中的責任人。令國人慚愧,這并不應該歸功于國內法律的嚴明,而多虧新加坡法律的嚴謹。筆者曾撰文稱,“幸虧中航油事件發生在新加坡”,意為如果此事發生在國內,最大的可能就是不了了之。這并非無據,對于一手造成巨虧的具體操盤手,國內有關部門在事發后優容一年,才結賬走人,就是一例,而多數責任人的罰款也由政府埋單。
國內是否存在適用的法律法規令人懷疑。早在1994年3月31日,國務院發文明確要求各期貨經紀公司不得從事境外期貨業務。2001年5月,證監會、國務院生產辦公室等政府部門頒發了《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獲得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在境外期貨市場只能從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進行投機交易”;第五十一條規定:“對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場的閘門一經打開,就覆水難收,游泳失敗不是換來經驗的有效總結,而是一張永久性的禁水令,顯然無助于市場的發展。而如今的禁令發布者身兼規則制定者與破壞者雙重身份于一身,更讓政府難堪。難道我們的法律也要走“技術外包”之路?難道我們從歷史的慘痛經驗中學到的教訓,便是遺忘歷史,然后重復相同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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