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規范地方國資監管有章可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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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0日 01:38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記者 張馨月 發自北京 近日,國務院國資委正式公布了《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并于5月7日起施行。這是國資委第一次制訂針對地方國企監管和國資委如何對地方國資委監督的部門規章。
作為一個特設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國務院國資委肩負著對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和監督的任務。《辦法》明確,省級政府國資委、地市級政府國資委對下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管工作也要進行指導和監督。 《辦法》對國務院國資委“指導”和“監督”地方國資監管的范圍給出了明確界定,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履行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職責,規范國有企業改革、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以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督、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國有企業財務、審計、職工民主監督等內部制度建設,企業國有資產監管法制建設等。 另外,《辦法》還規定,國務院國資委可以對地方貫徹實施國有資產監管政策法規的具體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對違法違規行為“踩剎車”。對舉報地方國有企業違規進行改制、國有產權轉讓等致使國有資產流失的案件,國務院國資委應當督促省級政府國資委調查處理,省級政府國資委要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國務院國資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