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罷《創建廉潔家庭》讀本,掩卷獨立,久久不能平靜。
畢竟,家庭對每個人來說都是生活的一個重心,我們不僅大部分時間在家庭中度過,家人、親情更可以說是我們生活的精神支柱。家庭在一個人的成長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是不可磨滅的,陶母教子、樂羊子妻等反映家庭廉潔的傳統美德的故事流傳青史就是很好的證明;但同時震驚全國的“慕馬案”等多起腐敗大案也從反面證明了這一點,可謂貪心一動,
家破人亡。就如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的道理,家庭可以使得一個人從小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克服自身存在的困難和障礙,不斷取得進步;但若處理不當,家庭恰恰可以成為惰性和惡習的溫床,導致人的利令智昏,甚至違法亂紀。對于公務人員來說,家庭既可以是其抵御誘惑、反腐倡廉的堅固長城;也可能成為打開其心理缺口,使其走向腐敗的脆弱防線。
所謂對癥下藥,對于某些公務人員,由于其家庭不能抵御各種誘惑的侵蝕,在利益面前防線崩潰,使其為了家庭的私利而腐化墮落的現實,應先分析家庭在公務人員腐敗蛻變過程中所表現的類型與特征,才能抓住病根。筆者分析如下:
一、家庭成員充當典型賄賂行為的二元主體一方的代理人
此種情況一般表現為公務人員知情且夫妻雙方唱雙簧,一人辦事,一人收錢,或雖無故意,但不制止,放任其配偶收受財物。此種非典型形式的賄賂往往與洗錢犯罪相結合,如“一家兩制”,一人從政,一人下海經商辦企業,把受賄所得說成贏利或者炒股所得等。
二、家庭成員充當對典型賄賂行為中財物的收受者以及非典型性賄賂行為的其他非物質性等價物的收受者
由于我國刑法規定,賄賂的對象僅限于“財物”,賄賂犯罪的成立以對財物的實際占有為條件。行賄人為了逃避法律制裁,挖空心思規避法律,如提供免費出國、旅游,提供贏利機會,送給對方大件耐用商品如住房、汽車的長期使用權等等,而所有權仍在行賄者手中,以規避刑法規范,逃避打擊。或者為公務人員的家庭成員提供其他非物質性賄賂,如提供某些內部信息,旅游機會,子女免費上學,入黨提干,為其提供有利的輿論宣傳等進行交換。
三、家庭成員以各種名目成為掩蓋典型賄賂行為“非法交易”的本質的工具
較為常見的掩飾有:以借貸為名行賄賂之實,即將賄賂行為偽裝為合法的借貸行為;以禮尚往來為名義進行賄賂,如借逢年過節或領導干部出國、住院、子女上學、婚喪嫁娶之機,送超出正常度的零花錢、壓歲錢、禮金,有的以獎金、信息費、咨詢費、勞務費、顧問費、分紅的名義,送上大額現金,有的故意在打牌賭博時輸給對方,等等;以權利入股的方式賄賂,有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屬憑借其特殊身份或者地位所形成的條件,在沒有入股資金,又不參與經營管理,而且不分擔經營風險的情況下,僅憑借權利獲得紅利等等。
不難看出,家庭對于公職人員影響之大,稍微處理不當就會導致后者偏離正確的航向,甚至觸礁沉沒。
筆者認為,治理腐敗是關系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甚至生死存亡的大事,考慮到家庭在公務人員廉潔、腐敗兩極選擇中所發揮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們應首先從制度和法律上對于家庭在公務人員個人發展過程中予以疏導和監控,加強立法和政策規范,如通過司法解釋對刑法中相關罪名中涉及的近親屬、親友、關系人等概念作擴大解釋,最大限度將腐敗和導致腐敗的各個環節、人員納入制裁范圍。這就使公務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違法違紀成本大大提高,嚴厲制裁的心理威懾力會使其不敢輕易越過雷池去碰觸腐敗的高壓線。
法律制度的強制雖然有一定效果,但只是治標,若要治本,還是要從思想根源入手,在重視公職人員本身的思想品質與政治立場教育和培養的同時,更應開展各種活動促進和提高包括其家庭成員在內的全社會公民道德素質和廉潔觀念。尤其要提倡創建廉潔家庭,提高每個家庭成員反腐倡廉的自覺性、責任感,增強每個家庭成員反腐倡廉的能力,防止由于公務人員家庭成員思想的蛻變,為攻破公務人員最后防線打開缺口,造成千里之堤毀于蟻穴的局面。具體活動的開展,如:發放“爭當廉內助,樹立好家風”倡議書;提倡鼓勵多讀廉政書籍;組織廉政教育講座或報告;召開家庭助廉座談會;開展“廉潔家庭”、“廉內助”評選活動;等等。構建起家庭監督網,加強與干部家屬的聯系溝通,及時掌握干部“八小時以外”情況,讓家屬們當好“廉內助”,共筑反腐倡廉的堅固長城。
家庭,堅固長城還是脆弱防線,這對于我們黨和國家的反腐倡廉大業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可以起到防患未然,甚至事半功倍的作用。因此,家庭助廉,公民有責。我們要借助榮辱觀的教育勢頭,夯實基礎,為公職人員的良好操守營造一個積極健康的家庭氛圍,創建廉潔家庭,將家庭作為反腐倡廉的堅固長城的作用最大程度發揮。家庭助廉監督應與單位內部監督、社會監督一起,三管齊下,共同構建起黨風廉政建設“互廉網”,讓廉潔之光普照社會各角落。(作者:審計署駐沈陽特派員辦事處郭紅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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