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局緊盯刑法修正 違法礦主可能加刑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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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07日 11:40 中國經營報 | |||||||||
作者:溫秀 來源:中國經營報 一方希望以嚴刑峻法懲戒頻頻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違法礦主”,另一方則反對動輒通過加重刑罰來解決社會問題。安監總局與《刑法修正案》起草者的分歧貫穿于法案修正的始終。4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修正案第六稿再次進行了審議。
《刑法修正案》的建議體現了雙方暫時妥協的結果:強令他人冒險進行違章作業,發生重大事故的,最高獲刑從原《刑法》中規定的7年增加到10年有期徒刑。 “間接故意”成風 量刑須從嚴 安監總局堅持從嚴懲處“違法礦主”的觀點在此次審議中得到與會人員的支持。 “最近山西原平的醫院爆炸案,如果按以前條款處理,最多只判7年,這顯然太輕。”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聞世震說。 長期在一線從事安全生產事故司法實踐的晉中市司法局原局長李其文告訴記者,重特大事故一般屬于過失犯罪,但從近年的司法實踐看,一些事故的責任人明知故犯,甚至在接到停產整頓通知單后依然照常生產,明顯帶有間接故意的性質,理應嚴懲。 “從刑事政策看,刑法量刑的重要原則就是區別對待,但目前無論立法,還是實踐,都沒有有效貫徹這一原則。”李其文建議根據一般過失、比較嚴重,以及情節特別惡劣等幾種情況,對量刑幅度進行具體規定,最高量刑可以考慮無期。 杜絕事故當重管理輕懲戒 但是部分專家顯然對此持反對意見。 “火箭上天還有失事的可能,何況每天進行的生產作業?”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專家阮齊林反問記者。他認為,通常來說,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大多為過失犯罪,并非主觀故意,所以量刑不宜過重。而不該開的煤礦照開不誤,最后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背后多半有“后臺”撐腰。對于此種情況,完全可以依懲治貪污受賄的法律規定進行追究。 此外,安全生產事故原因的復雜性,也客觀上支持著反對“重刑”的觀點。 某地方煤礦管理部門的紀檢書記告訴記者,許可證是煤礦生產的前提,但事實上,許可證的濫用非常普遍,而且只要其中一個過期,就屬 “非法生產”。所以許多礦主將大部分精力用于辦證,對安全生產無暇顧及。而在現實中,一紙許可證對安全生產并沒有起到多大的作用,許多發生礦難的煤礦都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如:2004年安監部門曾試圖通過《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提高煤礦的安全準入門檻,但當年第四季度,就發生了四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次年正月初五又發生了一次死亡200多人的遼寧阜新礦難。而這些企業均領到了安全生產許可證。 此外,該人士還認為,工人素質是當前安全生產的重要瓶頸,這絕不是靠事后處罰可以解決的。“一個40多人的地方煤管局管理500多個礦,但真正熟悉業務的卻不到10個人,而且,減員增效也使富有經驗的四五十歲左右的工程人員數量銳減。很多事故發生時,高危崗位的工人都是經驗不足的年輕人。” 盡管分歧巨大,但雙方在一個問題上的觀點趨于一致,即:事故頻發的態勢須用法律的威嚴加以遏制,同時也應依靠加強管理。具體量刑從嚴還是從寬,最終目的都是為了實現法律公正與效率的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