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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萬元競拍不過26.8萬元 集體企業轉制背后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05日 15:43 《小康》雜志

  沈陽長城金屬卷柜廠在轉制的競拍過程中遭到了相關人員的質疑,從而揭開了集體企業轉制的老傷疤。

  ★采寫/《小康》特約記者 王宏濾

  我國的集體企業轉制制度是比

  照國企轉制制度來實施的,然而和規程明確的國企轉制相比,集體企業在轉制過程中所發生的問題與缺少監管有很大的關系。2004年,沈陽長城金屬卷柜廠掛牌轉制,沈陽人黃寶鑫曾經在這里發現了商機,可是就在他要努力抓住這個商機的時候,卻發現集體企業轉制只是走形式。

  200萬元競不過26.8萬元

  2004年7月8日,沈陽人黃寶鑫在網上發現了一則消息:沈陽長城金屬卷柜廠通過沈陽產權交易中心(現為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發出“企業整體產權出讓掛牌上市信息公告”,注明標的底價為26.8萬元。沈陽長城金屬卷柜廠屬于家具行業,特別是其廠生產的金屬卷柜曾經在沈陽小有名氣,早在幾年前,黃寶鑫就比較熟悉沈陽長城金屬卷柜廠。他向《小康》記者介紹,26.8萬元的底價簡直太便宜了。在他看來,這是一個難得的商機。由于憑借自己的力量不能競拍到這個企業,他找到了沈陽某家具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劉文龍,想與其合作競拍此廠,兩人仔細地實地考察后,一致認為沈陽長城金屬卷柜廠各方面條件不錯,于是抱定了200萬元左右要拿下沈陽金屬卷柜廠的決心。

  2004年7月14日,他倆來到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辦理了轉讓摘牌手續,按照相關規定交付了1000元保證金和相關的證明材料,等待競標。按照規定,競標應該在10個工作日之內,可是他一連等了10多天也沒有等到競拍通知。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給他們的答復是“等。”2004年年底,等了近半年的劉、黃二人已經多次找到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最后卻被告知沈陽長城金屬卷柜廠已經要求撤牌進行重新審核,具體事宜劉、黃二人應該找企業的主管單位沈陽市于洪區北陵街道辦事處了解。

  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交易部周部長在接受《小康》采訪時說,當時他已經向劉、黃二人講明了實際情況。原來,沈陽市于洪區北陵街道辦事處校辦企業公司于1998年已經將企業賣給了法人蘇某,并且有付款憑據和鄉里的文件,付款價格即為26.8萬元,但是營業執照還是集體企業。2004年,蘇某要求轉制,所以才來到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掛牌,要走這個過程。

  黃寶鑫對此十分不解,他倆因為沈陽長城金屬卷柜廠一事已經跑了半年,不僅想好了以后如何改造此廠,甚至都設計好了長遠規劃,卻不曾想遇到了這樣的事情。

  不久,劉、黃二人在沈陽市于洪區北陵街道辦事處校辦企業公司看到了于洪區北陵鄉政府(即現北陵街道辦事處)校辦企業公司與沈陽長城金屬卷柜廠于1998年1月1日簽訂的轉讓合同,合同上標明企業整體轉讓給現在的法人代表蘇某。也就是說,如果不是劉、黃的出現,這次集體企業產權轉讓會進行得悄無聲息。

  劉、 黃二人找到了蘇某,蘇某對劉、黃二人說:“廠子我早已經買了,上產權交易所掛牌只是走一個形式。我投入了不少錢,在企業經營管理上花了不少心血,你們跟我搶什么呀!”蘇某還向劉、黃二人表示,“我們自己家的買賣,自己家的房子,自己家的地,和你們談什么,校辦企業公司的杜經理已經答應我們了,誰也買不去,有人想買我就收回,你來找我們有什么用?”

  掛牌摘牌只是走形式

  《小康》在對集體企業形式的調查中發現,1990年代之前,集體企業的模樣無非有兩種:一種是真集體企業,源自國營附屬而引申出的集體企業;另一種是假集體企業,是改革初期一種特有的模式,那個時候由于一些個體壯大發展,需要原始積累,便想方設法套用了集體企業名義。一是那個年代集體企業要遠遠比個體私營的市場認可度要高,二是可以拿到一些國家支持的政策,形成了真個體假集體的一種特殊的模式。而沈陽長城金屬卷柜廠究竟是一家什么樣的企業呢?周部長向《小康》記者介紹,此廠的房產屬于集體,其他資產屬于蘇某個人投入,比例大約為集體和蘇某雙方各一半。因為在1998年之前,蘇某一直是在承包經營,并且投入了除房產之外的流動資產,這方面有資產界定。看來,沈陽長城金屬卷柜廠是介于個人投資與集體資產之間的一種集體企業。

  一位相關人士透露,沈陽長城金屬卷柜廠到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進行掛、摘和撤牌,就是來走產權交易的形式的。黃寶鑫認為:“國家已經明文規定,國企和集體企業轉制必須要經過必要的公開程序,而這公開程序也就是要有人參與、有人競爭以達到公平。按照法律來說,即使蘇某有投資也是與其主管單位的事情,與掛牌競拍無關,蘇某應該采取參與競標的方式爭回自己的企業。”

  轉制怎樣收場?

  國企轉制中有一種“保姆”理論。所謂國企“保姆”就是以推崇個人能力為基礎,一個人用各種辦法和各種方式救活了一個將亡的國企,而這個人就成了英雄,在取得高工資和大量股份之后,尚不能滿足其欲望,反過來還要占有企業的股權。就如同“一間破爛不堪的房子,因保姆來了打掃干凈,這房間便成了保姆的”。集體企業中的“保姆”與其有著異曲同工之處。

  而另一種模式是“真個體假集體”,這種企業是以街道或者鄉鎮名義辦的小型集體企業,它們出現在198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當時政策的原因,一些成長期的個體戶為了擴大自己的發展,向街道或者鄉鎮交納管理費,進行集體企業注冊,但實質上卻是個人投資。

  這兩種“保姆”給1990年代后期開展的企業轉制帶來了相當大的麻煩,因為企業轉制就必須得通過產權交易,交易價格和競爭對手的出現會打亂“保姆”的預期設想。就此看來,真“保姆”要想轉制企業是在情理之中、法理之外。由于“保姆”進行投資的同時,也利用了圈內其他人的各項優惠才使其壯大發展,所以在轉制時首先要考慮圈內其他人的權益,然后再進行產權交易,這樣勢必對集體利益造成損害。

  類似這樣的事情在全國集體企業轉制過程中屢見不鮮,可是卻很少有人將這些事情掀出來。沈陽人劉文龍和黃寶鑫無意間介入,卻沒想到這是一個精心“設計”好的轉制“鬧劇”,而這“鬧劇”在20多年前就已經埋下了種子,擺在我們面前的不僅僅是一個集體企業產權交易的問題,更是一個制度的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首先要重視監管,有關部門需要重新進行

審計,在審計部門介入的同時,讓檢察機關介入那些已經在工商部門注銷的企業;其次是誠信,既然已經公開掛牌了,就要走正當的法律程序,用法律走一個形式就等于放棄政府信用;最后,致力于解決在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將糾錯進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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