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有望解決服務機構發展瓶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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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01日 09:43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5月1日電 (記者 張宗堂) 不久前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合伙企業法修訂草案新增“有限責任合伙的特殊規定”一章,有關專家認為,這些增加的規定有望解決我國專業服務機構發展的“瓶頸”問題。 有限責任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種發展形式,各合伙人仍對合同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但僅對由本人負責的業務或過錯所導致的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對因其他合伙人過錯造成
由于我國目前的合伙企業法沒有規定有限責任合伙,只規定了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因此,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的發展受到很大限制,規模普遍偏小,難以與國外的專業服務機構展開競爭。這就迫切需要在合伙企業法中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合伙的組織形式,以利于這類機構發展壯大。 修訂草案“有限責任合伙的特殊規定”一章,就有限責任合伙的定義、專業服務機構的責任、執業風險基金等內容做了規定。由于有限責任合伙限定了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范圍,客觀上需要增加對客戶和第三人的補充保護制度。草案規定,有限責任合伙機構要從業務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建立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由執業責任形成的債務。 對哪些機構可以采用有限責任合伙形式,草案規定,這一章適用于依法登記為合伙企業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以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專業服務機構。這既明確了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直接適用,也為將來可能采用合伙制或有限責任合伙制的行業和機構留有余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