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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草案又有兩處修改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8日 09:53 法制日報

  本報北京4月27日訊 記者 吳坤

  擬提請4月29日閉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草案,今天又有兩項新修改。

  原草案規定,進口的農產品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進行檢驗;有關
的國家標準未制定之前,可以“采用”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有些常委委員在此次會議審議時提出,按照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對進口商品的檢驗,我國尚未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的,可以“參照”有關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本法的規定應與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相銜接。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中的“采用”國外有關標準,修改為“參照”國外有關標準。

  原草案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驗結果的,不僅應當處罰該機構,還應當處罰對偽造檢驗結果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與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相銜接,在這一條中增加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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