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審計法》對審計工作的效率和程序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核心內容體現在審計限時制。什么是限時制?本人認為,它是指審計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時所作出的時限規定,它是法律對審計質量和效率量身打造的金鑰匙。對此,各級審計機關必需予以充分重視,應深化認識限時制對審計質量和效率的影響作用,并積極推行審計工作的限時制。
一、限時制對提高審計質量的保障作用
(一)限時制對審計程序的保障作用。如,《審計法》第三十八條對審計機關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的時間作出了明確規定,“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并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又如,《審計法》第四十條對被審計單位反饋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的時間作出了規定,“被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審計法》的上述規定,是為了保障法定審計程序在規定時間內落實到位,也是限時制對審計程序的保障作用。
(二)限時制對履行審計職責的保障作用。審計機關的職責是開展審計監督。審計監督是一項利國利民的重要制度,推行限時制,它可以促使審計機關在人少事多的情況下,突出重點,提高效率,擴大審計監督的覆蓋面,全面貫徹審計工作方針,完成各項審計工作任務,使審計工作為維護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發揮積極作用,這是與黨委、政府及人民群眾對審計的殷切期望相一致。
(三)限時制對規范審計行為的保障作用。廉潔高效是法律對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為了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國家審計準則》第三十二條對審計組提出審計報告的時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結束后,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提出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六十日。”第四十二條對審計機關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的送達時間作出了規定,規定時間是三十日。審計準則同時還對審計復議、復核的時間做出了規定。等等。這些規定都對規范審計行為,促進提高審計工作效率有積極的作用。
二、限時制對提高審計工作效率的保障作用
(一)限時制可以激勵審計人員提高素質。審計工作效率要提高,審計機關就要實行限時制,它可以激勵審計人員進一步加強法律法規和政策業務的學習,注重提高自身的專業素質和審計能力,以適應工作要求。
(二)限時制可以促進審計人員改進審計方法。審計機關為了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實行限時制,它可以進一步激勵審計人員加強新技術、新方法的運用,摒棄傳統的、低效率的審計方法,而改用審計重要性風險性測試等新方法,加大AO和OA等新審計技術的學習和運用力度,通過改進審計工作方法來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
(三)限時制在保障審計質量的前提下可以提高審計工作效率。限時制是對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的一定時間、空間、條件下的限時,形成的是一種時間、效率和質量相互促進、相互補充的對應關系,是建立在科學基礎之上。正如審計機關推行重要性風險性測試以及AO和OA等先進的審計技術方法運用一樣,推行限時制,不僅不會降低審計質量,還可以在削減或者不延長預定工作時間的情況下保持甚至提高審計質量。這是因為限時制的實行,促進審計科學制訂計劃,合理安排工作,節省審計資源,把主要的時間和精力用于重大經濟案件的查處上;用于審計產品的深、精加工上;用于審計成果的轉化上。它是建立在審計人員具有更高素質、對質量更有把握基礎之上的提高審計效率的手段。
所以說,限時制是為審計機關質量和效率量身打造的金鑰匙。(作者:湖北省孝感市審計局李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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