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法首次提交審議 劍指黑色通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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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7日 16:29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秦旭東 北京報道 在4月25日開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備受關注的《反洗錢法》草案首次提交審議,與此相關《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也第二次提交會議進行審議,擴大反洗
監管體制和機構將作調整 反洗錢法起草小組組長、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法案室主任俞光遠25日向記者介紹,在國際國內洗錢犯罪日益嚴重的情況下,制定反洗錢法是“打擊洗錢犯罪和上游犯罪”、“維持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以及“加強國際合作”的需要。 反洗錢立法從2004年3月正式啟動以來,有包括公安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商務部和監察部等19個部委同時參與,為新中國立法史上少見。 作為反洗錢的監督、管理機制,反洗錢法草案明確規定了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履行的反洗錢職責。相關部門對主管的行業進行監督、管理和檢查。另外,設立反洗錢信息中心,負責界首、分析和移送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反洗錢信息。 按照草案設計,監管體制和機構將作調整,不再區分本外幣,而由反洗錢主管部門(即央行)統一負責。據了解,早先已有不少地方將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內部的反洗錢部門升格,同時將外匯管理系統的反洗錢部門并入。 草案還規定了反洗錢調查制度,對涉嫌將犯罪資金轉移外逃的,主管部門具有查詢和凍結相關賬戶的權限,凍結期限最長為7天,在這期間內決定是否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 而信息中心主要是“接收、分析、移送可疑交易報告”,草案也對其職責作出具體規定。俞光遠說,“反洗錢信息中心是預防和打擊洗錢的橋梁和紐帶,是反洗錢工作的核心和重要基礎。” 目前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只是央行下屬的事業單位,工作手段和方式也有很大局限,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向有關機構要求獲取相關信息,也不能以自己名義向公安和司法機關移交涉嫌犯罪線索。 以反洗錢機制反腐敗 4月12日,央行公布了正在制定中的銀行業、證券和期貨業、保險業三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規定的征求意見稿。而目前央行已經制定的有三個規章(《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銀行、證券、期貨和保險等洗錢易發、高危的領域已經成為反洗錢的重要前沿陣地。 此外,草案還規定,房地產企業、貴金屬和珠寶行、拍賣行、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等特定的非金融機構,也要承擔反洗錢義務。在這些資金流量大的行業,以及直接或間接接觸大量財務變動的領域,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和人員。 前述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都需要在內部設立反洗錢的專門機構和人員,建立和和合乎規范的反洗錢監測和報告制度;在日常交易中要審慎識別、核實和登記客戶身份,對身份不明、資金情況不清的客戶,不得提供服務,可以向工商和公安機關核實客戶信息;對客戶信息和交易資料,至少要保存5年,涉及可疑信息的,至少要保存20年。 對于違反反洗錢義務的機構和人員,草案還規定了嚴厲的處罰,而且實行“雙罰制”,不僅對單位,對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都要依法懲處。 俞光遠介紹說,這里面還有一個重要內容,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公職人員重點進行身份識別,監測他們的賬戶和資金往來,利用反洗錢機制來反腐敗。 此次提交二審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在以前的四種(黑社會組織犯罪、走私罪、毒品罪和恐怖活動犯罪)的基礎上,增加了貪污賄賂犯罪和金融犯罪兩大類。 通過反洗錢的國際合作和司法協助,有利于把攜款外逃的貪官緝拿歸案,打擊腐敗,是目前可見的最現實的好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