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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案劉靜被撤回起訴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7日 16:18 《財經》雜志網絡版

  中行“高山案”涉案人員分別處理策略遇阻,高山司機劉靜監視居住暫獲自由  

  【網絡版專稿/《財經》雜志記者 段宏慶】日前,《財經》記者從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中國銀行河松街支行(下稱河松街中行)巨額存款失竊案主犯高山的司機劉靜已經被撤回起訴。

  今年3月7日上午,哈爾濱中院曾經公開開庭審理劉靜案。庭審中,公訴機關——哈爾濱市檢察院指控劉靜涉嫌票據詐騙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和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哈市檢察院指控,33歲的劉靜為原河松街中行行長高山的司機,在河松街中行巨額存款失竊案中涉嫌參與票據詐騙犯罪。劉靜在案發后出逃,在逃期間偽造了機動車駕駛證和居民身份證。

  公訴人認為,劉靜在明知高山是用偽造的企業對賬單、轉賬支票等銀行票據騙取客戶資金的情況下,仍冒充銀行工作人員,幫助高山將上述偽造的銀行票據以“上門服務”方式送給東北高速等在河松街中行存款的儲戶,幫助高山欺騙上述儲戶,詐騙人民幣共計7.832億元,犯罪數額巨大(參見《財經》網絡版3月8日專稿 “高山案”余波:目擊劉靜庭審)。

  但庭審中,劉靜當庭翻供,對公訴人的指控提出種種疑義。劉靜強調,自己只不過是高山雇用的一個司機,按照高山的意思“完成其交予的活兒”,至于有什么問題,他并不知情,并非“明知”。

  辯護律師為劉靜進行了無罪辯護。律師認為偵查機關辦案人員存在刑訊逼供和誘供的行為,所以劉靜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不能作為證據采信;其次,律師稱,河松街中行案中很多問題還沒有查清,主犯高山也沒有落網,在這種情況下單獨給劉靜定罪是不合理的。至于偽造機動車駕駛證和居民身份證的行為,辯護人指出,劉靜偽造機動車駕駛證和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應該屬于治安管理處罰的范疇,構不成犯罪。

  該案沒有當庭做出判決。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一審期限為兩個半月,而劉靜案是于今年2月19日起訴到哈市中院,在審限屆滿前,哈市檢察院主動提出“撤回起訴”,哈市中院予以批準。

  《財經》記者從劉靜辯護律師處獲悉,哈市檢察院撤回起訴后,將劉靜案退回哈市公安局“退回補充偵查”。由于這已經是劉靜案第三次退補,所以公安機關不得不對劉靜改變強制措施,不再對其羈押,而是采取“監視居住”。

  劉靜案并非“高山案”的第一個刑事案。《財經》獲悉,在劉靜之前,河松街中行原副行長劉濤、會計陳佳涉嫌瀆職犯罪案件先后在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審理完畢。2006年1月,劉濤和陳佳均因瀆職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緩刑三年。

  而在劉靜之后,3月13日,與中行“高山案”相關的又一起案件在哈市中院刑事一庭開庭審理。被告人范春學是黑龍江世紀綠洲投資公司(下稱世紀綠洲)和黑龍江世紀東高公路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世紀東高)的法定代表人。公訴人指控范春學涉嫌票據詐騙罪名,指出范在2003年初至2004年末伙同李東哲和高山以世紀東高公司承建工程需要融資為名,以高息為誘餌,騙取黑龍江省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將人民幣3.09億元存入世紀東高公司在河松街中行的賬戶中。而這些錢后來被高山利用虛假票據占為己有。但范春學在庭審中也未認罪,該案也沒有當庭做出判決。截至發稿,范春學案尚無結果。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中行“高山案”的處理讓人十分困惑,因為在主犯抓捕沒有進展的情況下,匆忙對其他個別涉案人員的逐一審理,可能導致整個案件的全貌變得模糊。現在劉靜案處理遇阻,正說明這一策略的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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