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羅莉
技術保護措施作為數字版權政策的重要執行工具,既應當受到反技術規避規則的保護,也應當受到其限制。
美國和歐盟過于嚴厲的反技術規避規則在給版權人提供強大保護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
負面效應。中國的反技術規避規則不僅失之模糊,甚至某些內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均值得商榷。
美國的技術保護措施
版權人希望借助國家強制力對其技術保護措施加以保障。反技術規避規則,即禁止避免、繞開、清除、破壞技術保護措施等行為的法律規范,應運而生。
版權法上最早的反技術規避條款可以追溯到美國1984年對生產、傳播竊聽電纜通訊的設備的禁令。此后不久,美國國會又通過了禁止生產和傳播對衛星通訊進行解密的設備和方式的法律,并于1992年頒布了《家庭音像錄制法》,將關于禁止損壞數字錄音錄像設備復制控制機制的條款納入其中。
這之后,很多國家紛紛制定和完善了自己的反技術規避規則,例如美國于1998年通過的《千禧年數字版權法》和歐盟于2001年頒布的《關于在數字社會中統一版權和鄰接權某些方面的指令》(以下簡稱為:歐盟版權指令)的反技術規避規則。
美國《千禧年數字版權法》和歐盟版權法指令中的反技術規避規則主要由兩部分構成:反技術規避行為條款和反規避設備條款。
據美國唱片工業協會公布的數據,2004年美國音樂視頻內容(DVD和VHS)較2003年的銷量增加了51%,達到了3200萬件,收入為6.07億美元。反技術規避規則則從法律上為技術保護措施的實施提供了保障。以美國為例,自《千禧年數字版權法》頒布以來,已發生了多起根據反技術規避條款提起的訴訟。
值得中國借鑒和參照
在協調技術和法律的關系當中,美歐的反技術規避規則從總體上來看是成功的,但也有一些失敗的教訓,值得中國借鑒和參照。無論是從體系還是具體的立法技巧上,美歐的反技術規避規則都有很多值得中國學習的地方,其中最為重要的一點,便是其規則明確而完備,具有極強的可執行性和確定性。因為我們所提倡的有法可依,其中的法不僅僅指法律原則,更要落實到具體的法律機制。
美歐的反技術規避規則沒有完全任由版權人利用技術保護措施隨心所欲地對其版權作品實施控制,而是針對計算機科學研究和有利于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的合理使用,分別制定了數個例外,值得中國仿效。
但是,美歐反技術規避規則給予了技術保護措施過高的保護,導致版權人過度依賴技術保護措施這一私力救濟,不僅損害到版權關系中的消費者和公共利益,也威脅到版權法本身,應當為中國立法者摒棄。數字化封鎖損害了市場競爭,扼殺了有創造性的中小企業,是在國際版權市場上處于弱勢的中國尤其需要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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