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4月25日訊 記者 吳坤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提請今天開始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草案新修改稿,進一步明確規定了農產品的范圍,并規定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去年10月和今年2月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二十次會議,分別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草案進行了審議。上一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規定:“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在審議中,有些常委委員提出,按照這一定義,農產品的范圍仍然不夠清楚。為避免與產品質量法所調整的“經過加工、制作”的產品交叉重復,建議對農產品的范圍進一步予以明確。
法律委員會反復研究認為,本法所稱農產品,僅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包括在農業生產活動中直接獲得的未經加工的以及經過分揀、清洗、切割、冷凍、包裝等簡單處理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工業生產活動中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制作的產品不屬于農產品。據此,新的草案規定:“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有些常委委員建議,草案應增加規定:國家逐步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對市場上銷售的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追根溯源,查明責任,依法處理。法律委據此對草案作了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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