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涵蓋客戶身份識別、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交易記錄保存和內部控制等四大制度
本報訊 備受社會關注的反洗錢法草案,25日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這意味著中國已高度重視嚴防和打擊日益猖獗的洗錢行為,以切斷走私、販毒、
貪污賄賂等犯罪中的資金轉移鏈條。
洗錢問題日漸突出
“隨著走私、販毒、貪污賄賂等犯罪不斷發生,非法轉移資金活動大量存在!比珖舜蟪N瘯A算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馮淑萍就反洗錢法草案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作說明時表示,“政府和社會各界關于加強反洗錢立法、完善反洗錢法律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
雖然資金規模無法確定,但洗錢對我國經濟的危害不可低估。據人民銀行的數據,自2004年4月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成立至2005年9月期間,累計接收本、外幣可疑交易報告65.44萬筆,金額2480.23億元人民幣和769.2億美元,基本涵蓋了全國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而在2004年中,我國已成功破獲洗錢及其相關案件50起,涉案金額5.7億元人民幣、4.47億美元。
立法出于形勢所迫
據央行有關部門介紹,現有反洗錢法規還散落于諸多法律和規定中,尚未系統化,尤其缺乏一部“骨干法”,即專門的反洗錢法;而且洗錢犯罪具有跨行業、跨區域的復雜特點,需要加強部門之間的合作協調,反洗錢監測分析和內控制度也均需要加強。
根據上述形勢,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決定委托預算工作委員會組織起草反洗錢法。2004年3月反洗錢法起草工作全面啟動,并于2005年8月完成了草案征求意見稿,經廣泛征求意見后,形成了此次提請審議的反洗錢法草案。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劉仁文介紹,中國目前在制定反洗錢法的同時也正在著手對刑法進行修正,已經提交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就把洗錢罪上游犯罪擴大到貪污賄賂和金融犯罪,這也是為了適應形勢的需要。
國際合作防控洗錢
制定反洗錢法,毫無疑問會遏制國內存在的洗錢犯罪活動。“但出臺這部法律的另一個重要背景是,我們需要進一步加強國際反洗錢的合作,共同打擊跨境洗錢活動!眳⑴c反洗錢法起草工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法案室主任俞光遠強調說。
出于形勢需要,我國當前正在全力加入“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并積極推動歐亞反洗錢/反恐融資小組(EAG)區域反洗錢建設和參與其他國際反洗錢合作。
據了解,反洗錢法草案涵蓋了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等四大制度。“這部法律的制定,必將有利于遏制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并有利于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維護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馮淑萍說。
綜合新華社電及 本報記者 楊華云 報道
全球每年洗錢金額達3萬億美元
-亮點解讀
1 特定公職納入重點監測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是反洗錢預防制度的第一道關口。
為在犯罪所得進入交易領域之初建立客戶身份與資金、交易的對應關系,草案中令人注目地引入了身份識別制度。
客戶身份識別一般包括三種情形:通常情況下(指在開展新業務時)的客戶及其代理人身份識別、超過限額交易或發現可疑交易時的客戶身份識別和對于低風險客戶的簡化與免除身份識別的情況。
草案要求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審慎識別、核實和登記客戶及其代理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并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
為充分利用反洗錢機制反腐敗,草案特別規定應當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公職人員重點進行身份識別和賬戶、資金往來情況的監測。
2 可疑交易必須及時報告
非法資金流動一般具有數額巨大、交易異常等特點。
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通常被視為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核心。
草案引入了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數額達到一定標準、缺乏明顯經濟和合法目的的異常交易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以下三種情形下屬于人民幣大額交易: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解付;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等交易。
3 非金融機構也有監控義務
作為現代社會資金融通的主渠道,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系統是洗錢的易發、高危領域。但金融機構并不是洗錢的唯一渠道,隨著金融監管制度的不斷嚴格和完善,洗錢逐步向非金融機構滲透。
當前各國都擴大了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的主體范圍。
一些高風險、資金交易量大的非金融機構和職業也成為報告主體,如律師、會計師與稅務咨詢師、房地產代理商、高檔商品(包括寶石與貴金屬、藝術品等)拍賣交易商、賭博經營商等。
為此,提請審議的反洗錢法草案不僅規定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是反洗錢義務主體,還規定房地產銷售機構、貴金屬和珠寶交易機構、拍賣企業、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特定非金融機構也應承擔預防、監控洗錢的義務。
4 賬戶凍結遵照法定程序
草案規定了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進行反洗錢調查,并可采取詢問、查閱、復制、封存和臨時凍結等措施。
同時,為避免權力濫用,保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財產權利,草案嚴格規定了部分調查措施的行使條件、主體、批準程序和期限:一是只對可能被轉移、隱藏、篡改或者損毀的文件、資料才能進行封存,對涉案賬戶資金有可能轉移至境外的,才可采取臨時凍結措施;二是只有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才可以采取臨時凍結措施,并且必須報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三是臨時凍結以7日為限,凍結后7日內決定是否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如不移送,應立即解除臨時凍結措施。
5 反洗錢措施適用反恐融資
鑒于世界上恐怖主義犯罪活動日益猖獗,通過反洗錢機制發現并切斷恐怖主義融資渠道成為各國反洗錢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當前在中國,“反恐融資”也已成為反洗錢工作的重點任務之一。為此,草案特別指出本法所規定的反洗錢措施同時適用于預防監控資助恐怖主義的活動。
自“9·11”事件后,國際上最具影響力的反洗錢國際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就提出了關于“反恐融資”的8條新建議———《打擊恐怖融資8條特別建議》,專門打擊和切斷支持恐怖行為的資金鏈條。
我國對反洗錢的態度和立場歷來十分鮮明和堅決,并明確了一些重點打擊地區和范圍,并于2004年作為創始成員國發起成立了“歐亞反洗錢與反恐融資小組”(EAG)。
據新華社
-資料
我國近年典型洗錢案
●許超凡等人洗錢案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前行長許超凡與其兩位繼任者余振東、許國俊等人利用職權,在9年內貪污挪用公款4.83億美元。
●成克杰洗錢案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成克杰因受賄罪被執行死刑,這是新中國歷史上因經濟犯罪被處以極刑職位最高的領導干部。
●廈門遠華走私洗錢案賴昌星等人將走私集團販賣物資所得大量現金收入存入地下錢莊,并由境外合伙人按地下錢莊要求付匯給走私集團境外賬戶。
●汪某投資企業洗錢案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審理并判決了國內首宗洗錢罪案件,毒販區某將毒資折合港幣約600萬元帶回廣州,汪某負責接應并將毒資漂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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