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今天在北京舉行,六部和我們經濟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草案和修訂草案在這次會議上提請審議。其中《合伙企業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審議,這部草案對1997年開始實施的《合伙企業法》做出了重要修訂,允許設立有限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合伙企業,鼓勵民間資金和風險資金投資中小企業。
合伙企業是我國一種重要的企業組織形式,目前約有合伙企業12萬多家。不過1997
年實施的《合伙企業法》中規定,合伙企業的所有合伙人對企業債務都必須承擔無限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間資金和風險資金對中小企業的投資熱情。今天提請審議的《合伙企業法》修訂草案,就在原有普通合伙企業的基礎上,增加了有限合伙和有限責任合伙制度,此外明確法人可以參與合伙。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嚴義塤說:“根據國家鼓勵自主創新、建設創新型社會的要求,需要大力發展風險投資事業。由于合伙企業法沒有規定有限合伙制度,而且有的條文對設立有限合伙形成直接限制,使我國風險投資難以采用這一制度。”
根據草案規定,有限合伙是指,除普通合伙人要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之外,其他有限合伙人只需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而有限責任合伙是指,全體合伙人都是普通合伙人,但只有對形成企業債務負有責任的合伙人需承擔無限責任,其他合伙人以財產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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