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縱橫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國內財經 > 正文
 

從股權入手轉變保護國有資產理念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5日 15:23 人民法院報

  購買國企部分資金為貪污款 政府依刑事判決接管受質疑 法律界人士建議從股權入手轉變保護國有資產理念

  編者按

  溫家寶總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當前改革正處于攻堅階段,各級

  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加快國有大型企業股份制改革,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和產權轉讓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依法保護國有資產成為2006年我國進一步推進改革的重要方面。

  保護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應該依法進行,避免在保護國有資產的過程中產生新的矛盾,避免侵害私人的合法財產。

  日前,記者采訪了一起由刑事案件引起的接管改制企業的事件。這起事件對如何保護國有資產,如何避免私人財產受到侵害提出了新問題。

  對有問題國企改制應堅持企業維持原則

  可通過拍賣國有資產股權方式收回國資

  由國資部門代表國家沒收股權成為股東

  運用好公司法同時出臺國有資產保護法

  張頓 本網記者 張亦嶸

  國企轉制后出資人發生刑案法院認定部分資金貪污而來

  貴州省龍里縣煉鐵有限責任公司的前身龍里縣鐵廠,原本是一家國有企業。1998年,為深化企業改革,轉換經營機制,龍里縣人民政府以218萬元的價格將鐵廠轉讓給原鐵廠廠長駱德甫。隨即,龍里縣鐵廠改制為龍里縣煉鐵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駱德甫出資168萬元,駱懷兵(駱德甫之子)出資50萬元。

  然而,2001年9月18日,駱德甫因涉嫌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2006年2月21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駱德甫出資的168萬元并非全部是其個人資金,其中有110萬元是貪污原鐵廠的公款。法院終審判決駱德甫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

  3月21日,龍里縣人民政府決定派駐工作組接管龍里縣煉鐵有限責任公司。

  工作組接管龍里縣煉鐵有限責任公司的理由是,該公司是公共財產,而駱懷兵則認為,龍里縣政府的接管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為“龍里縣煉鐵有限責任公司是個人購買的,屬私人合法財產”。

  曾任龍里縣煉鐵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的駱懷兵對記者說:“公司的股份不光是駱德甫的,還有我出的50萬元呢。駱德甫已經為他所犯下的罪行付出了自由的代價,可是我們成立的公司經過幾年的努力經營已經增值了近千萬元,我們用個人財產投資的那些錢,現在已經遠遠不止創辦時的二百多萬元了。而且刑事判決書認定龍里鐵廠屬于公共財產,那是我們買下之前的鐵廠,刑事判決書并沒有認定我們買下之后的龍里縣煉鐵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屬性。”

  就駱懷兵“出資50萬元”的說法,龍里縣進駐鐵廠工作組負責人之一許建新對記者說:“駱懷兵為龍里縣煉鐵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的50萬元也是公共財產,因為從公司的賬面上看,沒有證據證明這部分出資是從外面提過來的錢,也沒有證據證明是從銀行借的或者他自己搭進來的。”

  縣政府派員接管企業所持依據是刑事判決

  “我們是依據(2006)黔高刑二終字第18號判決書,依法接管龍里縣煉鐵有限責任公司的。”許建新對記者說。

  3月21日,龍里縣人民政府關于依法接管龍里縣煉鐵有限責任公司的通知指出:根據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黔高刑終字第18號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刑事判決書)認定,龍里縣煉鐵有限責任公司的資產屬于公共財產,為確保公共財產的保值增值,縣有關部門即日依法接管龍里縣煉鐵有限責任公司。

  對于政府的接管,駱德甫的辯護律師曾偉雄對記者說:“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法院作出的是刑事判決,而政府接管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這種具體行政行為怎么能依據刑事判決書呢?刑事判決書僅僅對駱德甫犯貪污罪進行了判決,并沒有判決龍里縣政府接收鐵廠。況且,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只能由人民法院執行,其他任何政府部門都沒有強制執行權。”

  工作組沒有召開聽證會相對人認為程序不合法

  許建新告訴記者,縣政府的通知一下,工作組就進駐鐵廠并刻了新公章,“迄今為止,生產經營正常,職工情緒穩定,原有的職工、車間主任都仍在自己的崗位上,而且已經回收了八十多萬元的貨款”。

  縣政府依據刑事判決書強行接管鐵廠的行為,引起了相對人的異議。

  駱懷兵說,工作組接管兩個多星期后我們才拿到政府的通知。“他們沒有讓我們申辯,也沒有召開聽證會,我認為,在程序上是違法的。”

  對于什么時候送達的接管通知,許建新有不同的說法:“工作組進廠后給職工召開職工宣傳大會時,便給了駱家正式的接管通知,告訴他們如果有意見可以走法律程序。”

  堅持企業維持原則保護國有資產股權

  怎樣讓國有資產完璧歸趙,在

維權過程中又不侵權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劉俊海說:“保護國有資產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保護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一種是保護國有資產的股權。所有權是指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而股權包括股東的知情權、查詢權、轉讓權、收益權等等。保護國有資產的股權外延要更豐富一些。”

  劉俊海認為,對國有企業改制有問題的話,可以認定公司改制無效,返還國有資產。但由于公司成立以后往往涉及很多利益關系,如交易伙伴、善意第三人、企業的職工等等,所以盡量不影響法人的人格,堅持企業維持原則。

  “堅持企業維持原則,保護國有資產的股權有兩種手段:可以通過拍賣國有資產的股權來收回國有資產,或者國資部門代表國家依法沒收股權,成為股東。這兩種手段可以交替運用,做到進退自如。如果國家看好投資前景,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如果國家不想擁有股權,可以把股權拍賣,讓市場主體競價,這樣也能夠收回流失的國有資產。”

  “通過保護國有資產的股權,既能夠收回國有資產,讓侵占國有資產的人‘竹籃打水一場空’,又能維護企業改制的效率,使得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劉俊海認為,這就如同主人有罪,但在把鳥收回的過程中要把鳥養好,“保護國有資產應具有法律智慧”。

  “保護國有資產要依法進行,一方面要認真學習和貫徹公司法,另一方面應出臺國有資產保護法。”劉俊海補充說。

  (責任編輯 鄭劍峰)


發表評論

愛問(iAsk.com)


評論】【談股論金】【收藏此頁】【股票時時看】【 】【多種方式看新聞】【打印】【關閉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4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