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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勞動者不再處于弱勢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2日 09:57 財經(jīng)時報

  郭威

  正在向全民征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第一條,旗幟鮮明地提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并且這一核心思想貫穿始終。

  勞動關系從來就不是一種相對平等的關系,勞動力總是處于弱勢,因此,勞動法律的
基本價值取向都是側(cè)重保護勞動者。正在向全民征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也不例外。

  這是一個好的開始,但在極度缺失勞動法律的現(xiàn)實情況下,一部《勞動合同法》難免不會是杯水車薪。

  勞動法律缺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下稱《勞動法》)頒布12年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勞動法律只有《職業(yè)病防治法》和《安全生產(chǎn)法》兩部。

  而惟一 一部調(diào)整廣泛勞動關系的法律——《勞動法》,由于缺乏具體實施細則,在很多情況下都形同虛設,難以發(fā)揮應有的作用。

  3月27日,《勞動合同法(草案)》公布整整一周,在教育部的網(wǎng)站上,教育部新聞發(fā)言人王旭明公開宣稱,“2005年,中國的中小學代課教師約有44.8萬人,分布在農(nóng)村公辦中小學的大約有30萬人,可以預期,在很短的時間內(nèi),將要把余下的44.8萬人的中小學代課人員全部清退。”

  盡管這些以前被稱之為民辦教師的44.8萬代課教師與教育部門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他們從沒有見過勞動合同;盡管《勞動法》明文規(guī)定“按勞分配”、“同工同酬”,但他們只拿著公辦教師十分之一甚至幾十分之一的薪水;盡管他們曾經(jīng)為老少邊窮地區(qū)的基礎教育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教育部一聲令下,他們還是要永遠地告別講臺了。

  鑒于很多用人單位為逃避責任,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勞動合同法(草案)》規(guī)定“已存在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處于弱勢

  相對于普通民事案件,勞動爭議的處理過程更為繁瑣、漫長,而這一點在《勞動合同法(草案)》中并沒有得以改善。《勞動合同法(草案)》規(guī)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素不喜歡惹官司的中國老百姓在遭遇勞動糾紛時,大多數(shù)都選擇了忍氣吞聲,訴諸法律的少之又少。

  這其中有不懂法律的悲哀,但更多的是因為無力承擔高昂的訴訟成本。

  按照現(xiàn)行《勞動法》,勞動爭議處理采取“一裁二審”的體制,即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整個過程動輒數(shù)個月甚至數(shù)年。

  《勞動法》還規(guī)定,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nèi),超過時效的不予受理;而因超過時效不予受理的仲裁案件,法院也不予受理。這使得相當一部分勞動者被侵害而得不到法律的救濟。

  即使這樣,近幾年來勞動爭議案件還是成倍地增加。

  側(cè)重保護勞動者

  平衡不平等的勞資關系需要公共權力的介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勞動合同法》的出現(xiàn)恰逢其時。

  《勞動合同法(草案)》第一條就旗幟鮮明地提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這一核心思想貫穿了《勞動合同法(草案)》的始終。例如,草案第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證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勞動者的理解為準;第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內(nèi)容理解不一致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采納最有利于勞動者的解釋。

  《勞動合同法(草案)》還明確限定了試用期期限,規(guī)定“非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高級專業(yè)技術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并且試用期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nèi),不能白干不給錢。

  而用人單位今后以“合同期滿”為理由解雇勞動者也會付出“代價”。《勞動合同法(草案)》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仍要按照“滿半年支付半月工資、滿一年支付一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jīng)濟補償,借此約束用人單位的解雇行為,穩(wěn)定勞動關系。

  除此之外,“惡意欠薪”也將有法可戒。《勞動合同法(草案)》規(guī)定,“未按合同約定或本法規(guī)定支付報酬的,要向勞動者加付50%~100%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草案)》并不僅是對勞動者進行了保護,它對用人單位最為關心的競業(yè)禁止亦有明確的規(guī)定。

  勞動法律立法進程提速

  在《勞動合同法(草案)》的65條條款中,有35條對用人單位做出了強制性規(guī)范,彌補了《勞動法》的不足。

  但《勞動合同法》畢竟是關乎近3億城鎮(zhèn)就業(yè)人口和1.2億農(nóng)民工的切身利益,立法部門亦是慎之又慎。

  3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繼《物權法》后第二次開門立法,公開向社會征集對《勞動合同法(草案)》的意見。

  此外,勞動法律的立法進程也在加快。今年,除《勞動合同法》外,全國人大還將審議《就業(yè)促進法》和《勞動爭議處理法》,而《社會保險法》也已列入全國人大今年的立法規(guī)劃。

  “這三部法律是勞動法律關系鏈條中的三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就業(yè)促進法》將促使人們更好地找到工作,《勞動合同法》是一部勞動標準法,一旦發(fā)生糾紛就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法》的程序,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標準進行裁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這三部法律是聯(lián)系在一起的,目的都是為了建立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全國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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