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委員會修訂銀行監管核心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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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9日 12:20 金時網·金融時報 | |||||||||
本報訊2004年底,巴塞爾委員會開始對《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1997年)和《核心原則評價方法》(1999年)進行修訂,日前在國際清算銀行網站上公布了征求意見稿,向全球征求對《核心原則》及《評價方法》的修訂意見。 許多國家都將巴塞爾委員會核心原則作為評估監管體系質量、確定監管工作重點的標桿。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在金融部門評估規劃中也采用了這些原則。近年來,銀
巴塞爾委員會主席、西班牙中央銀行行長卡如納指出:“自1997年以來,巴塞爾核心原則為提高各國的監管水平作出了很大貢獻。我們希望通過對原則進行必要的修訂,確保它的有效性和連續性。發布的征求意見稿是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和世界各國的監管同仁共同努力的成果,這也表明各國的共同努力,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 巴塞爾委員會成員、核心原則修訂工作負責人高蘭·林德先生表示:"修訂后的核心原則能更好地反映各國不同的金融體系和監管經驗,廣泛適用于所有國家和不同的金融體系。我們期待著能收集到更多的反饋意見。" 為確保核心原則的靈活性和作為國際標準的廣泛適用性,此次修訂并未做大幅度的改動。修訂后的核心原則仍側重銀行監管。 修訂后的巴塞爾核心原則將更加靈活,有助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強化銀行監管。為促進各國及其他金融部門監管當局密切合作和信息交流,修訂稿還全面地反映了銀行業跨境及跨部門的發展趨勢。此外,修訂稿還強調了銀行監管當局的獨立性、問責性和透明性。 修訂稿提出了一條總領各種風險管理的概括性原則。此外,還突出強調了評價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操作風險的標準,并補充了關于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防欺詐的標準。 為使巴塞爾核心原則與其他國際標準更加一致,巴塞爾委員會還與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證監會國際組織、金融行動組及支付和清算體系委員會加強了合作。 巴塞爾委員會力求保持修訂稿的連續性。修訂原則的工作不會對已經實施工作的有效性提出質疑,更不會對各國按照1997年核心原則所開展評估工作和改革方案提出質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