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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將更趨規范化和標準化---銀監會新聞發言人賴小民就發布《關于做好2005年度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答記者問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7日 14:53 銀監會網站

  ---銀監會新聞發言人賴小民就發布《關于做好2005年度

  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答記者問

  近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了《關于做好2005年度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會新聞發言人賴小民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答:2005年1月中國銀監會《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正式發布實施。首批指定信息披露的30家信托公司、3家自愿披露的公司、2家上市信托投資公司,共35家信托投資公司披露了2004年年度報告。該暫行辦法對統一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的標準和要求、規范披露行為、落實銀監會“提高透明度”的監管理念、發揮市場約束效能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社會反映良好。

  2005年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在三個方面產生了積極的影響。首先,35家信托公司實行信息披露后,社會對信托行業有了一個基本的了解和判斷;第二是信息披露制度的確立使信托公司有了一個可以相互比較的標準;第三,通過信息披露對信托公司今后的健康發展起到了一個很好的規范和監督作用。

  答:2004年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總體情況良好。但由于是第一次做,現在的辦法也有需要改進的地方,如一些統計指標和財務指標的計算口徑,披露的內容、方式、順序等,有些內容也需要進一步規范。

  為進一步做好2005年信托投資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按照“穩步推進、分步實施”的原則,中國銀監會近日已下發通知,對信息披露中的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摘要的內容與格式進行了調整,并公布了第二批對外披露信息的17家信托投資公司名單。為避免重復披露信息,安信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和陜西省國際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可按照暫行辦法和

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披露本公司信息。

  答:本次通知及年度報告摘要內容與格式主要進行了下述幾個方面的調整和要求。

  一是強化明示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關聯責任。年度報告摘要中要求首先進行重要提示,在報告的醒目處由公司董事會、董事、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如主管副總)及會計部門負責人聲明保證年度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如董事、獨立董事或中介機構持否定意見或保留意見,須單獨列示或聲明。從而進一步使年報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得以切實保證,也使相關責任更趨明晰化。

  二是實現公司實際控制人的透明化。針對目前某些信托公司股權比例不合理和公司實際控制人模糊不清的現象,在公司治理結構部分中對主要股東的資料進行了較為詳盡和深入的規定,不僅要披露第一大股東的資料,而且還要說明公司第一大股東的主要股東的名稱、出資(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某些持股比例較為均勻或者模糊的,要對最終實際控制人在股東名稱一欄中加★表示。同時對董事、獨立董事、監事所推舉的股東名稱及該股東持股比例都進行了明確要求。通過該舉措不僅使廣大委托人能夠更加全面、清楚地對信托公司的公司性質和治理結構進行了解和掌握,也使監管部門在監管工作中更加有的放矢。

  三是繁簡有度,強調實效。對公司管理部分所披露的內容強調各公司應重點說明其個性化的內容,特別是各公司的經營目標、方針、戰略規劃以及所經營業務的主要內容、影響本公司業務發展的主要因素等,各公司可以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展開介紹。此外,對公司內部控制概況、風險管理概況等內容在《年度報告》中詳細披露,在《年度報告摘要》中則只要求簡略敘述。這樣在方便閱讀的同時,也減輕了信托公司的年報制作的工作量。

  四是要求同時披露母公司報表及合并報表,并全面突出年報披露內容的標準化、格式化及數量化。針對2004年年報披露過程中所暴露出來的內容、依據、格式、計算口徑等方面的突出問題,調整后的辦法不僅要求信托公司同時披露母公司報表及合并報表,更強化了披露內容和方法的標準化、格式化及數量化,僅在年度報告摘要的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兩部分中就新增加了近20個標準化的示范格式,對一些容易產生歧義的財務指標都具體列示了計算公式,從而減少了由于口徑不一而導致的缺少可比性的弊端。

  答:此次通知中還進一步加強了對中介機構資質的審查和問責。通知要求各銀監局要加強對信托投資公司年報審計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督和指導,做好對會計師事務所必要的資質審查,并應在其開始審計前明確監管要求。對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項,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及時如實地向監管機構報告;對發現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除公開譴責外,要責令公司予以更換,并抄告銀監會,銀監會保留依法采取進一步行動的一切權力;對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一律移交有關部門嚴肅追究其刑事責任。

  答:對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事實的信托投資公司和相關責任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明確的處理規定。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以及《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等規定,銀監會將對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事實的信托投資公司進行處罰。對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托公司,將責令其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一律移交有關部門嚴肅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銀監會將區別不同情形,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下列措施:(一)責令該公司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二)信托投資公司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答:信托公司進行信息披露在我國尚屬首次,這項措施對加強信托公司誠信經營,提高監管效率以及幫助廣大投資人有效決策都具有重大意義。銀監會將繼續對這項工作給以高度重視,根據反映出的新情況,新問題,按照與時俱進的精神,不斷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希望參加2005年信息披露的信托公司認真工作,交出一份真實的答卷,接受社會各方監督。也希望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和我們一起共同努力,促進我國信托業健康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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