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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靈:鼓勵陽光并購 改善資源配置效率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7日 09:01 金時網·金融時報

  本報北京4月15日訊 記者章永哲報道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今天在“2006中國并購年會”上表示,應鼓勵陽光并購,改善資源配置效率,提升我國企業的全球競爭力。

  吳曉靈指出,并購是市場經濟中優化要素配置、增強企業競爭力、提升企業價值的有效途徑。但當前我國尚未給并購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從而影響其效用的發揮。對于并購的積極意義,吳曉靈作了具體闡述,即通過并購重組可以實現產權結構的調整,改變企業的
控制權,實現治理結構和管理層的重組,讓更有效率的機制和更有能力的人來控制企業;通過并購重組,能夠實現產業的整合、企業的重組、市場布局的調整,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提升企業盈利能力和市場價值;通過并購重組,可以促進我國企業股權結構的變革和產業結構的調整。

  對于目前我國并購市場中存在的問題,吳曉靈認為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近年來我國出現了企業并購重組的浪潮,但行政主導的傾向大于市場主體的運作;一些并購重組的失誤導致企業經營失敗,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并購中的不規范運作侵犯了利益相關者的權益,產生了“國有資產流失”的議論和“逃廢銀行債務”的現象,給并購重組蒙上了陰影;中資企業在全球并購中的被動局面引起了對國家經濟安全的關注。

  吳曉靈認為,我國并購市場運行不規范,不能充分發揮效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方面:產權界定不到位和非公經濟政策落實不到位,使并購主體自主性受限制,決策主體不清晰,加大了并購的風險和成本,降低了并購的效率;未形成有效的企業經營者激勵約束機制,出現了一些并購者有意模糊產權結構和模糊控制權的問題;

資本市場發育不夠,缺少除上市交易之外的合法交易渠道,不能形成有效的價格發現機制,使并購價格失去公允的參照系,并購價格合理性的判斷標準難以掌握;并購主體融資渠道不暢,束縛了中資企業的并購能力,有些企業為達目的出現一些不規范的融資行為;有些企業經營主導思想不穩健,對多元化經營和產業整合認識有偏差,盲目擴張,形成高負債經營局面,經營失敗后累及銀行及其他相關企業。

  吳曉靈指出,應該在我國創造陽光并購的制度環境,提升我國企業的

競爭力。陽光并購是指并購過程的合規透明和并購結果的公開透明,這需要從制度環境和并購主體約束兩方面創造條件。具體而言,我國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陽光并購創造制度保證,即不斷完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體制,完善集體企業經營管理體制,建立各類產權的登記制度,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保證并購主體的自主權和決策權,促進產權結構改組的明晰和透明;建立規范有效的企業經營者激勵約束機制,真正尊重創業者的勞動,給他們以股權激勵。改進完善企業人事制度,尊重股東的用人自主權,讓并購真正成為淘汰落后管理者的有效機制,促進企業并購后控制權的公開透明;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完善上市公司的并購規則(要約收購),建立場外交易制度,為非上市股權和大額股權交易提供合法的交易平臺,為股權價格的形成提供制度安排;給市場主體以更多的自主權,為合規并購提供正常的融資渠道。我國不乏有戰略眼光和經營管理能力的企業家,我國不乏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人,但我國缺少把他們撮合起來的平臺機制。我們應建立合格投資人制度,在這個范圍內應該允許發行國際上所有成熟的金融工具,給私募基金以合法的地位。要讓金融成為中資企業戰略并購和參與國際競爭的助動力。

  此外,應建立并購主體的約束激勵機制,即全國工商聯并購公會要發揮市場自律組織的作用,在成員企業和并購市場的參與者中促進新會計準則的運用,增強企業經營的透明度;并購市場的參與者不論是并購方、被并購方和中介服務機構應加強誠信建設,在并購中進行陽光操作;保護債權人的權益才能更有效地推動企業并購;并購市場主體要不斷完善自身治理結構,增強企業經營的社會責任感;企業作為社會經濟組織的主要組織形式,是最大限度降低交易成本,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的組織,妥善處理出資人、代理人及利益相關者的關系是實現企業目標的重要保證;要加強對企業董事會和高管層的教育、培訓,不斷明確自己的職責、責任和法律義務,在為社會增進財富中實現自身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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