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紫云
記者日前從知情人士處了解到,振興東北辦公室有意單獨成立一家資產管理公司,全面接盤四大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在東北的不良資產,并在此基礎上設立一只專門基金,仿照日本再生企業機構的模式處置不良資產。
“振興東北辦2003年成立伊始就提出了振興東北的若干政策,其中一項就是考慮要專門成立一家資產管理公司(AMC)來處置東北地區不良資產。目前此事還在醞釀中。” 知情人士表示。
赴日取經
據記者了解,今年2月下旬,振興東北辦即與人民銀行、銀監會共同組團到日本產業再生機構、韓國資產管理公司考察,目的就是研究如何實現政府與市場的結合,在處置金融不良資產過程中幫助企業再生。
東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院長王振山認為,東北積極吁請新設一家資產管理公司,主要是考慮到東北是老工業基地,相當數量國有企業形成的不良資產并不是因為企業有問題,而是歷史負擔以及政策性貸款造成的。而目前國家對于不良資產的處置政策僅具有普遍意義,并沒有針對東北歷史包袱沉重問題單獨設立資產管理公司。新設資產管理公司后,當地政府就可以出臺相關的減免稅費、土地處置等地方性政策,有助于企業拓展生存空間。
“東北企業之間關聯性很強,有些資產應該聯合處置,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各自為政,之間互不通氣,不利于不良資產處置,所以可以考慮新設一家資產管理公司。”王振山說。
據悉,日本曾專門設立《產業再生機構法》,在這個法規下框定產業再生機構作為一種特定的制度設計,享有政府信用并接受政府指導,但獨立決策和運作。該再生機構通過資本價值評估方式確定再生對象,對有潛力的企業重整,挖掘出其事業前景與競爭力的來源。再生機構依法有權收購金融機構債權,接管與處置企業債權,并利用多種手段參與企業重整;企業再生后,利用轉讓債權或股權退出。
“再生模式”更優?
但目前國內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和日本“企業再生計劃”運作模式有著很大差異。
英國歐華律師事務所專事不良資產處置的資深律師孟繁麟表示:“日本‘企業再生計劃’不僅僅是直接買賣不良資產,而是要幫助企業重整。”
孟繁麟認為 ,前期由于資產量大,筆數多,而員工人數相對較少,打包出售是國有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重要手段之一。“現在國內資產管理公司顯然認識到這種模式的缺陷。他們不再一味地把購買的不良資產大批打包處理,而是在考慮如何和投資者一道對那些僅僅是財務負擔或管理方面出現困境的潛力企業進行開發。”他說。
“日本政府投入部分資金成立再生機構,目的是救金融機構而非欠賬企業,關心的是不能讓大量銀行倒閉而不是企業長期經營問題,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為解決日本特定經濟環境下不良貸款的一種過渡性計劃。”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研究所副所長趙錫軍認為。在他看來,和美國采取市場為主導的不良資產處置相比,目前日本不良資產處置也未必是最佳途徑。
“日本的做法可以借鑒,但一定要弄清楚企業的情況怎樣,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可以做。另外一方面,與其單獨成立新的資產管理公司,還不如把政策給現有的資產管理公司,因為他們已經有6年的處置經驗和人才儲備,有類似的再生政策,完全可以操作。如果新設就要考慮成本問題和操作效率問題,而且對于以后新增的不良貸款應該進行市場化操作,政府不要過多去插手。”趙錫軍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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