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斗士六年纏斗機場建設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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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4日 13:20 新京報 | |||||||||
丘建東:如果機場建設費征收用途能讓消費者明確知道,這也未嘗不好 在知道“明年機場建設費收費形式可能發生變化或者取消”時,丘建東只提了一
福建消費者丘建東被人稱為維權斗士,由于經歷過太多的挫折,機場建設費不到真正取消的時候,任何消息都不能觸動他的神經。10年間的22個維權案例,僅“機場建設費”維權一項,持續時間就長達6年。 從行政復議到刑事訴訟 “就像機場建設費的性質一樣,到底這屬于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呢?”身為律師的丘建東也不知道。 2001年,丘建東就50元機場建設費問題向財政部、國家計委、民航總局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質疑征收此費的合法性。當時被答復說,民航總局并沒有針對丘建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且機場建設費“已經國務院批準”。 2004年底,國內機場建設費已改為乘客購買機票時一并交納。于是,丘建東向廈門湖里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他曾乘坐的廈門航空返還50元機場建設費。但法院認為,航空公司是受國家行政機關委托,屬于合法收費。 “行政復議、民事訴訟再到刑事訴訟,每條路都要走一下,盡管官司成敗不是目的。”丘建東非常執著。 一審敗訴后,丘建東繼而向廈門中院上訴,并追加財政部、民航總局為被告。“因為航空公司受行政機關委托代為收費,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委托的行政機關才是被告。”二審法院再次駁回他的上訴。 行政訴訟民航總局法院稱不屬其受理范圍 丘建東認為,根據《立法法》規定,對公民征收財產,應該獲得法律允許。《航空法》有關機場建設費的規定仍是空白,但法律沒有規定就不應該收。“如果機場建設費征收用途能讓消費者明確知道,這也未嘗不好。” 最近的一次是去年10月,與上次民事訴訟不同,丘建東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對民航總局的行政訴訟。而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并沒有給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書,只給了一封便函,認為不屬于其受理范圍。 提出質疑的不光丘建東一人。今年兩會人大代表,魯南制藥總經理趙志全就再次提出,機場建設費收取于法無據,本質上屬于亂收費。 -各方觀點 三方激辯機場建設費 普通消費者:寧愿取消一刀切的建設費 一位經常出差的李先生表示疑慮,機場建設費取消當然最好,但是如果機場把這筆費用轉移到航空公司頭上,航空公司最后還是會轉嫁到乘客的機票費里,機場建設費等于和每張機票的票價合二為一了。“如果航空公司機票漲價,我要坐飛機還是一樣會買票。因為航空公司本身也是壟斷的。不過機票的定價權再放開一點,每個航空公司的票價有差異的話,我還是寧愿取消全國一刀切的機場建設費。” 機場:一旦停收則將破壞現有建設機制 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研究室主任朱前鴻對取消機場建設費徹底否定,“盡管每年機場建設費的資金只有60億-80億元,但如果全部用于建設的話,每年就可以新建8-10個支線機場,這對于我國來說無疑是至關重要的”。 在朱前鴻看來,一旦取消機場建設費,則會對目前國內的機場建設制度造成非常大的影響,“國外建機場是國家出錢,我們是自籌資金,中西部地區不可能有那么多的資金用于基礎設施的建設,機場建設費是維持目前良性循環的惟一渠道。” 航空法專家:“機場建設費收取于法無據” “機場建設費收取于法無據,根本上屬于亂收費。”對于各界人士的質疑,北京市律師協會航空法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張起淮表示,《航空法》作為原則性法律條款,并沒有對機場建設費做出規定。 “在1996年實施《航空法》之后,機場建設費才開始征收。應該說機場建設費是航空行業發展一個階段性的產物,不可能對《航空法》做出改動。”張起淮指出,一般法律之下都會有相關的實施細則,但《航空法》目前并沒有相關的執行條例。 張起淮認為,消費者在這個領域處于弱勢地位,比如,航班延誤是因為天氣原因、航路原因還是其他,消費者應有的知情權也沒有得到保障。 專題采寫/實習生 殷潔 本報記者 曹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