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新政策:個人購匯年度總額2萬美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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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4日 11:16 南方日報 | |||||||||
新華社記者13日晚從中國人民銀行獲悉,經國務院批準,人民銀行13日發布公告調整六項外匯管理政策。 一、企業開立、變更和關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由事前審批調整為由銀行按外匯管理要求和商業慣例直接辦理,并向外匯局備案。提高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允許有真實交易背景需對外支付的企業提前購匯。
二、簡化服務貿易售付匯憑證并放寬審核權限。 三、對境內居民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為每人每年等值2萬美元(含2萬美元)。境內居民個人在年度總額內購匯的,憑本人真實身份證明并向銀行申報用途后辦理;超過年度總額購匯的,經銀行審核外匯管理規定的真實需求憑證后辦理。 境內居民個人年度總額內所購外匯,可以存入本人境內外匯賬戶或用于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凡外匯匯出境外、提取外幣現鈔或攜帶出境的,仍按原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境內居民個人在年度總額內購匯,應由本人辦理或委托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凡由直系親屬代為辦理的,需提供委托人和代辦人的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證明,以及委托人的授權書。 外匯局對境內居民個人購匯不再實行核銷管理。 四、拓展境內銀行代客外匯境外理財業務,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的人民幣資金,在一定額度內購匯投資于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 五、允許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在一定額度內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自有外匯,用于在境外進行的包含股票在內的組合證券投資。 六、拓展保險機構境外證券投資業務,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購匯投資于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及貨幣市場工具,購匯額按保險機構總資產的一定比例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