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政府出臺了《南京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并于2006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
《暫行辦法》對南京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市國資委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內容和方式、區縣國有資產監管、國有資產委托監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另外,根據南京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實際,《暫行辦法》在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特別規定:
一是明確了對企業國有資產采取由市國資委直接監管和委托有關部門監管兩種方式,并就企業國有資產委托監管的相關事項進行規定。
二是在市國資委所出資企業監管方面,根據企業類型(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和國有參股公司)的不同,分別規定了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具體方式和內容。特別是在所出資企業重大事項管理方面,明確了對所出資企業設立子公司、對外擔保等等重大事項的監管應分別采取報國資委審核、政府批準,報國資委審核批準以及國資委備案等三個層次的監管方式,并且對資產處置、對外借款等重大事項的管理提出了量化標準。
三是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方面,授權了市國資委制定國有資產收益收繳及管理的具體制度,并按照相關規定,負責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及管理。
四是企業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的違規責任方面,規定了市國資委及其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中的違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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