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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價應依據商品平均成本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4日 09:42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申屠青南 北京報道

  國家發改委昨日公布了《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規定定價機關制定價格,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價格與國際市場價格聯系緊密的,可以參考國際市場價格。本規則自5月1日起施行。

  《規則》還規定,政府定價應當依法履行價格即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集體審議、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公告等程序。對依法應當聽證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依法不實行聽證的,定價機關可以選擇座談會、書面或者互聯網等形式,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制定價格的方案原則上實行集體審議制。

  我國商品和服務定價方式分為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三種。目前,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農副產品收購總額和生產資料銷售總額中,市場調節價所占比重已分別達到95%、96%和87.8%。仍實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主要是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如電信、鐵路、民航、燃氣、自來水、教育、醫療等領域的商品或服務。多年以來,政府控制的公共事業收費價格幾乎年年看漲,已放開的價格大多不漲反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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