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4月12日電(記者 劉錚)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高收費決策科學性和透明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近日聯合下發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暫行辦法》。
理由明顯不合理將不被批準文件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不予以受理:
(一)申請依據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相抵觸的;
(二)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理由不充分或明顯不合理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超出價格、財政部門審批權限的。
對不予受理的申請,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正式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詳細>>>
記者12日從發展改革委了解到,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全國或區域范圍內實施收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財政部門審批。其他收費標準,由省級政府價格、財政部門審批。
審批收費標準應遵循以下原則:公平、公正、公開和效率;滿足社會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補償管理或服務成本,并與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促進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和有效利用,以及經濟和社會事業持續發展;符合國際慣例。
“對實施收費的操作性、社會承受能力及相關事宜進行調查研究!薄稌盒修k法》規定,價格、財政部門可以采用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征求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對技術含量高、專業性強的收費標準可進行專家論證。
“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價格、財政部門應及時將批準的收費標準通知申請人和有關單位,并向社會公布!薄稌盒修k法》明確,收費單位自行提高收費標準、延長收費時限、增加收費頻次等違規亂收費的,繼續收取已明令取消或停止執行的收費標準的,未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的,將由各級價格、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予以處罰。
《暫行辦法》將于2006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