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鐘晨 發自廣州
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總局前日正式對外公布《中國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下稱“出境游國家版”),并面向公眾征求意見。這是于1995年出臺“國內旅游合同”之后,首次由國家制定的“出境游”合同版本。
據《第一財經日報》了解,此前國家并未就出境游制定統一版本,而由各省、直轄市單獨制定出境游合同,但各省市的出境游版本均有本地特色,版本千差萬別。以廣東為例,廣東省旅游局有一個版本,而廣州、深圳、佛山各地又分別有另一個版本。
“目前尚不清楚國家旅游局是否會強制旅行社執行此版本,但按照其‘示范文本’的叫法,應該只具指導意義。”業內人士介紹,“各地做法有可能是根據各地情況制定自己的版本,然后報旅游局備案。”
而記者從出境游示范文本中留意到,其中在使用說明中標注有,“由擬簽約的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自愿選擇使用,雙方當事人還可以以書面形式對本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
“這個版本有點類似于廣東省版本,但更為詳細,甚至對相關字眼都進行了限制。與通常版本最大的區別表現在對組團以及對不可抗力產生的責任進行了界定。”業內人士告訴記者。
拼團、取消行程、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是出境游中的投訴熱點。出境游國家版對以往旅行社常用的“準四星”、“相當于”等字眼進行了明確限制,規定“旅行社的《線路說明書》中不得出現‘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性的文字,或排除旅游廣告中對旅游者承諾的義務以及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內容等。
而對于這個版本,旅行社仍然存在一定爭議。“比如航班延誤,旅行社就要賠償,這顯然難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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