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綜合配套改革試點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11):
跨國公司外匯資金管理方式改革試點
綜合評估監測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做好浦東新區跨國公司外匯資金管理方式改革試點效果的監測和評估,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推動浦東新區跨國公司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批復》(匯復[2005]300號)等規定,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綜合評估監測,是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建立,用于監測和評估浦東新區跨國公司外匯資金管理方式改革試點效果的監測分析框架體系。
第三條 綜合評估監測的主要內容是:參與試點的跨國公司跨境資金流量、存量監測,包括換匯成本、貿易信貸抽樣調查在內的專項定點外匯收支監測,企業執行改革試點政策的情況分析,以及改革試點政策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等。
第四條 綜合評估監測以參與試點的跨國公司和銀行為對象,在外匯管理局常規采集的現有數據信息和企業報送的相關信息等基礎上開展。綜合評估監測一般每半年進行一次。
第五條 跨國公司應在季后20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報送每季度的各項專項統計監測的數據信息,以及本外幣分列的、包含關聯公司的涉外權益表、境內本外幣現金流量表以及損益報表。
第六條 跨國公司應確保所有報送數據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無正當理由拒報、瞞報、謊報相關數據信息的,外匯局可視情節嚴重程度暫停或取消其參與外匯資金管理方式改革試點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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