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綜合配套改革試點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12):
關于浦東新區跨國公司外匯資金管理方式改革試點
企業資質認定辦法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推動浦東新區跨國公司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批復》(匯復[2005]300號)以及《關于浦東新區跨國公司外匯資金管理方式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上海匯發[2005]261號)文件精神,經研究,對參與試點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資金中心、財務中心、研發中心的資質提出如下認定辦法:
一、認定條件
1、跨國公司地區總部
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是指由上海市政府認定的外資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浦東新區政府認定的中資跨國公司地區總部。
(1)外資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根據滬府發[2002]24號的定義,外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是指外國跨國公司在本市設立的以投資或者授權形式,對在一個國家以上的區域內的企業行使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唯一總機構。
(2)中資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注冊在浦東新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內大企業集團設立的投資管理性企業,并且在境外設有子公司的,經浦東新區政府認定后作為有關試點的主體。
2、資金中心或財務中心
凡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均可視為資金中心或財務中心:
(1)在浦東注冊設立財務公司的跨國公司;
(2)注冊在浦東新區,具有資金中心或財務中心功能,經國家商務部批準的外資投資性公司;
(3)經母公司證明并經新區政府認定的具有跨境財務、資金運作功能的中外跨國公司在浦東新區投資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3、研發中心
研發中心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注冊浦東的按《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認定的國家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按滬浦科〔2003〕34號文認定的新區級企業技術開發機構,以及經商務部批準的外資研發中心。
二、申請材料
1、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研發中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浦東新區跨國公司外匯改革試點企業資質認定申請表》(附樣本);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相關認定機構的認定證書(復印件)。
2、資金中心或財務中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浦東新區跨國公司外匯改革試點企業資質認定申請表》(附樣本);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母公司證明其承擔資金中心(財務中心)功能的董事會決議或其他證明文件;
(4)母公司的資信證明文件、注冊登記文件(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復印件);
(5)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對擬任資金中心(財務中心)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文件和擬任資金中心(財務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相應的身份證明文件。
三、認定程序
1、申請受理
申請試點企業如實填寫《浦東新區跨國公司外匯資金管理方式改革試點企業資質認定申請表》,簽章后附上述相關材料報浦東新區政府。
2、審核簽發
浦東新區政府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核后,在《浦東新區跨國公司外匯資金管理方式改革試點企業資質認定申請表》上蓋章,獲資質認定的企業按浦東新區跨國公司外匯資金管理方式改革試點的有關規定向外匯局上海市分局申請,并到銀行辦理具體業務。
3、資質認定單位
受理單位:浦東新區經濟貿易局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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