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綜合配套改革試點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8):
跨國公司非貿易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方案
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簡化非貿易購付匯手續,促進服務貿易發展,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推動浦東新區跨國公司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批復》(匯復[2005]300號)等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注冊在浦東新區的中外資跨國公司和研發中心。研發中心視同為跨國公司。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研發中心,是指注冊在浦東新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浦東新區政府認定的專門性研發機構。具體認定由浦東新區政府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
第四條 跨國公司可持下列材料向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提出申請,憑上海市分局簽發的“浦東新區跨國公司非貿易購付匯備案回復”(以下簡稱“備案回復”,見附表1)及其他材料辦理本實施細則所規定的非貿易購付匯項目。
1、跨國公司法人代表簽署的申請書;
2、國家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公司設立的文件,營業執照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正本及復印件;
3、研發中心應提供浦東新區政府的認定材料。
第五條 跨國公司支付現行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金額在等值10萬(含)美元以下的非貿易購付匯項目,可憑書面申請、備案回復、合同(協議)、發票(支付通知)以及稅務憑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由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后辦理售付匯手續。
第六條 跨國公司支付現行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金額在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非貿易購付匯項目,可憑書面申請、合同(協議)、發票(支付通知)、稅務憑證及其他相關材料向上海市分局申請,由上海市分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后,憑上海市分局核準件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第七條 對于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非貿易購付匯項目,跨國公司可憑備案回復、合同(協議)、發票(支付通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由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后辦理售付匯手續;對于因交易方式靈活而無法逐筆提供合同(協議)、發票(支付通知)等真實性審核文件的,跨國公司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業務時填寫《跨國公司小額非貿易購付匯申報表》(見附表2),明確交易性質。
第八條 受理銀行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文檔形式向上海市分局上報“浦東新區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月報表”(見附表3)。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6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現行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非貿易項目售付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5號)等非貿易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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