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課題組負責人楊榮馨教授接受本報專訪
本報見習記者 唐俊
編者按
執行難是近年來困擾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問題,為黨和國家高層領導及全社會所關注和重視。這一問題的形成有非常復雜的歷史原因和現實因素,而在影響法院執行工作的諸多因素中,強制執行立法的滯后是主要原因。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楊榮馨作為“中國強制執行法試擬稿”課題組的負責人,全程參與了相關立法起草論證,對如何破解執行困局有非常獨到的見解和看法,為此記者對其進行了專訪。
破解執行困局需要單獨立法
記者:您如何看待執行難問題?您認為執行立法上的滯后與執行難是什么關系?
楊榮馨(以下簡稱楊):除法院自身問題外,還有多種情形會導致執行無法進行,比如被執行人本身沒有可執行的財產,被執行人惡意拒執,以及地方保護等來自其他方面法院無法抗拒的干擾因素;膺@些問題,需要各方面的努力。我認為首要的問題是加強執行立法。
記者:那么您對我國目前的執行法律現狀如何評價?提倡將執行問題單列出來進行立法是基于哪些方面的考慮?
楊:我國現行的立法,是把強制執行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中。其30個條文,遠遠不能滿足極其復雜而又重要的執行工作的需要,因而執行中相當多的問題通過眾多司法解釋調整。但司法解釋的效力有限,而且更多涉及具體的問題,無法提供完整的執行法律框架。
更重要的是,在民事訴訟法中同時規定審判與執行的內容并不合理。從實質上講,民事訴訟法是規范訴訟和審判工作的,并不包括執行工作,執行與訴訟及審判工作在性質、任務、程序、措施、效力等諸多方面是不同的,規定在一部法律中并不妥當,對執行程序的完善也不利。將執行和訴訟、審判加以分立,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有關立法的一種趨勢。為此,我國的法學理論界和執行實務界強烈呼吁制定獨立的強制執行法。
立法趨勢:從混合走向單一
記者:國際上有關執行的立法模式有哪些?您作何評價?您為什么認為就執行問題進行單獨立法是一種趨勢?
楊:綜觀世界各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立法情況,可以將強制執行立法模式分為三種:第一種是單獨制定強制執行法模式,目前單獨制定獨立的強制執行法的有奧地利、瑞典、挪威、冰島等國;第二種是混合制定強制執行法模式,是將強制執行法的內容與其他法的內容混合規定在一部法律中,這又可以分為兩類情況,一類是與民事訴訟、民事審判、法院組織混合,制定為民事訴訟法、法院規則,比如德國、意大利、英國及我國香港、澳門地區;而另一類則是與其他法的內容混合,比如美國就是與公司重整、破產等法律混合,瑞士是與破產法混合;第三種是從混合立法到獨立立法模式,有部分國家原來采取的是混合立法模式,將強制執行的內容規定在民事訴訟中,后來基于形勢的變化和對民事訴訟、執行法理的認識,變更為單獨立法模式,制定了獨立的強制執行法,比如法國、日本、俄羅斯和韓國。
據以上情況看,從混合立法改變為單獨立法,從原來的民事訴訟法中,將強制執行部分的內容分離出來,增加或不增加其他內容,以此單獨制定獨立完整的強制執行法或民事執行法,這已經成為了一種發展趨勢。
記者:從您的介紹看,我國似乎屬于混合立法模式,這種模式實際上世界各國采用的也比較多,比如德國也屬于這種模式。您基于什么樣的判斷認為我國也有必要向單獨立法模式進行轉變?
楊:在執行的立法模式上我國所以采取混合立法模式有歷史原因,主要是限于當時的環境和條件。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初起草民事訴訟法(含執行部分)時,奉行“少而精”、“簡而明”的原則,故和民事訴訟、民事審判的內容放在了一起,而且也只有極少的條文;另外一部分原因也是受到了前蘇聯法律的影響,當時的蘇俄民事訴訟法就包括了民事執行的內容,這些都促成了我國采取混合型的立法模式。但這種將執行作為“附屬”部分規定入民事訴訟法的做法,實質上是受到了“重審判輕執行”思想的影響。
由于這種立法滯后的先天缺失,加上其他因素的影響,在我國出現了“執行難”和“執行亂”的局面,黨和國家高層領導對此高度重視,1999年7月7日,中共中央發出11號文件,要求解決執行難問題。2006年年初,中央政法委再度發出《關于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的通知》,對解決法院執行難問題作出了總體部屬和要求。我認為,當務之急是盡快制定頒行獨立的強制執行法。
強制執行法雛形已呼之欲出
記者:您是研究執行法律制度的專家,目前有關單獨立法的進展如何?
楊:我主持的這個課題組是在2000年由中國政法大學幾位長期從事民事訴訟法(含執行)教學研究的教授、副教授組成的,主要工作是著手草擬強制執行立法試擬稿的工作。為此我們先后在國內的北京、廣州、武漢、西安、長春、煙臺等地進行調查研究,并赴法國、德國、英國、奧地利、日本、韓國等國進行考察,前后召開了四次全國性的強制執行理論和實務研討會,目前試擬稿已經修改到了第十稿,共七編三十二章三百三十二條。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試擬稿的基本內容?
楊:就具體構想而言,在執行立法的模式上,目前理論界、實務界的同志可以說在單獨制定獨立的強制執行法問題上已經取得了一致;關于法律的具體名稱,目前還存在不同的意見,有的主張叫做強制執行法,有的主張叫執行法,還有的主張叫民事執行法,其實在具體含義上并沒有多大區別,但我認為加上“強制”二字更好,有助于突出其強制性的一面,也有助于破解目前執行難的困局。
在內容上,強制執行法和三大訴訟法關系密切,都屬于程序性法律。所以強制執行法從廣義上講應當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三部分,不過與刑事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問題已有監獄法等專門的法律進行規范,所以刑事訴訟中的執行不用包括其中,行政訴訟法的執行則可以與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執行放在一起規定,所以擬定中的強制執行法在強制執行的內涵范圍上將是寬領域的,除了傳統的民事執行的內容外,還將包括行政訴訟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刑事訴訟生效法律文書中財產部分的強制執行、某些行政決定的強制執行;而且還將包括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非訴法律文書的執行,力求建立一個完善的執行法律框架。
而在體系安排上,目前試擬稿基本上作如下安排,第一編為通則,將就立法宗旨、基本原則、執行機構和人員、執行管轄、執行參與人、執行協助人、執行根據、強制措施、檢察監督等進行規定;第二編擬安排一般規定的內容,就執行開始、進行、中止等通常性的程序進行規定;在這兩編之后,將以執行標的為標準分金錢債權執行與非金錢債權執行兩編進行規定,這兩部分作為第三編和第四編;第五編規定保全執行和先予執行。第六編則規定涉港澳臺的區際執行和涉外執行的內容。第七編為附則。
記者:在草擬這部單行法時,基本的價值設定或是原則指導是怎樣的?
楊:我認為強制執行法的價值取向可以有以下三個方面:其一是高效,所謂“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所以就執行而言,第一價值目標首先應當是高效;其二是公正,實際的執行是由執行人員進行的,這其中就有一個“度”的掌握問題,而“度”的把握就與公正相關;其三是人性,執行雖然是一種強制性的活動,但也要注意保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強調人性關懷和人權保障,也是執行的重要價值取向。至于原則,我認為有以下幾項原則可以確定:依法獨立執行原則、執行有據原則、執行有限原則、高效公正透明原則、協助執行原則、檢察監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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