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綜合配套改革試點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6):
放寬跨國公司進入外匯市場條件限制
試點方案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便利跨國公司提高外匯資金使用效率,擴大即期外匯市場交易主體,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推動浦東新區跨國公司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批復》(匯復[2005]300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202號)等規定,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跨國公司,是指同時在境內外擁有成員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國境內的成員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區域(含中國)投資管理職能的企業集團,包括中資控股企業集團(即中資跨國公司)和外資控股企業集團(即外資跨國公司)。
本實施細則所稱境內成員公司,是指跨國公司企業集團內部的相互擁有控股或被控股關系的、設在中國境內的各家公司。
本實施細則所稱地區總部,是指注冊設立在浦東新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上海市政府認定的外資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或浦東新區政府認定的中外資跨國公司地區總部。
本實施細則所稱財務中心或資金中心,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履行財務中心或資金中心職能、經浦東新區政府認定的中外資企業。
第三條 跨國公司可指定地區總部、財務中心或資金中心,代表跨國公司向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申請會員資格,進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進行自營性交易。
第四條 跨國公司申請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會員時,可以合并計算各境內成員公司上一年度經常項目跨境外匯收支或貨物貿易進出口總額。
第五條 地區總部、財務中心或資金中心持以下材料,向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提出申請,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初審后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1)申請報告(說明申請的主要目的、人員配備等);(2)上海市政府或浦東新區政府對地區總部、財務中心或資金中心的認定文件;(3)跨國公司對地區總部、財務中心或資金中心的授權文件,參與此項業務的各境內成員公司董事會的授權認可文件,參與此項業務的各境內成員公司名單;(4)上年度經常項目跨境外匯收支或貨物貿易進出口總額等有關情況的報告;(5)技術支持系統的配置和功能說明;(6)參與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交易的內部管理制度;(7)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之未盡事宜,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202號)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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