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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公司購匯境外放款試點方案實施細則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0日 11:52 發改委網站

  浦東綜合配套改革試點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5):

  跨國公司購匯境外放款試點方案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便利境內跨國公司從事境外放款業務,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推動浦東新區跨國公司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批復》(匯復[2005]300
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04號)等規定,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注冊設立在上海市浦東新區、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可以購匯向境外放款,外匯放款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年度對外國投資者已分配未匯出利潤與外國投資者按投資比例享有的企業未分配利潤之和。

  第三條 跨國公司購匯向境外放款,應符合以下條件:

  1、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冊成立,且注冊資本均已按期足額到位;

  2、委托放款人與借款人之間所進行的上一筆境外放款已在約定的期限內收回本金和收益;

  3、跨國公司的境內成員公司不少于3家;

  4、提供放款資金的境內成員公司,上一年度外匯應收款占外匯總資產的比例低于所在行業外商投資企業上一年度的正常、平均水平;上一年度公司在銀行結匯金額大于購匯金額,或購匯大于結匯的金額低于所在行業外商投資企業上一年度該金額的正常、平均水平;所有者權益不低于3000萬美元,凈資產與總資產之比不低于20%。

  第四條 跨國公司擬購匯向境外放款的,應在放款協議簽訂后持以下材料,向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申請。對外放款的總額度(余額上限)超過5000萬美元的,由上海市分局初審,并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

  1、申請書;

  2、放款人與境外借款人簽訂的放款協議,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與境內受托金融機構簽訂的放款協議;

  3、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匯收支情況表的財務

審計報告;

  4、放款人最近一期的驗資報告;

  5、已進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償還情況說明;

  6、跨國公司其境內成員公司的名單、各境內成員公司的外匯登記證復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資金安全性保證函(保證境內放款人提供的該項境外放款及其進一步的投資運作能夠足額回收本金)。

  第五條 跨國公司申請購匯境外放款經批準后,放款人持以下材料,向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申請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

  1、開戶申請書;

  2、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其從事境外放款的批復件。

  第六條 放款人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后,憑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出具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向境內受托金融機構購匯,并將所購外匯存放在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內。放款人憑上海市分局出具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向境內受托金融機構辦理境外放款外匯資金匯出手續。

  第七條 跨國公司可在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境外放款之日起6個月內,在批準購匯放款額度內,經上海市分局核準,一次或者分次購匯向境外匯出資金。

  第八條 跨國公司在購匯向境外放款時,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擴大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開辦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201號)的規定辦理遠期結售匯、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以規避和管理匯率風險。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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