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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機關再次公布普通勞動者意見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7日 13:25 法制日報

  激發參與立法熱情 起到示范公眾作用

  本報北京4月6日訊 記者郭曉宇 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公布了3月27日至4月6日勞動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見第二階段的情況。同時再一次向媒體全文提供了三

  封來信和三位群眾通過網絡提出的意見。

  在首次公布征求意見情況的時候,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在收到的4769件意見中,挑選了5位普通職工的完整意見提供給媒體。

  今天,再一次全文提供6位群眾的意見,必將繼續產生良好的示范意義,引起更多公眾對

勞動合同法草案的關注。

  附:三封來信和三位群眾通過網絡提出的意見舉要

  王立濤(農民工,山東淄博臨淄)

  主要觀點:勞動合同法特別要解決普遍存在的用工超時、超強度現象;解決大多數人的各類保險,讓企業和招人的個體戶未招人之前就懂得必須為工人買保險;解決勞動合同問題,要讓企業與個人都懂得簽勞動合同是必須的;解決工資問題,從法律上堵死拖欠工資根源。

  李正蘭(成都銀通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

  主要觀點:草案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擔保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怎樣規避用人風險就成了中小私營企業頭疼的事情。希望法制工作委員會制訂相應的法規來維護中小型私營企業的合法利益。

  宋瑞升(執筆人代表在某國有企業工作的全體農民工)

  主要觀點:我們與同工種、同崗位的固定工相比,沒有節假日、星期天,沒有病假、婚喪假,不享受年薪假,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工作量是他們的兩倍以上,工資收入只拿他們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一。建議草案明確規定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工作的農民工適用本法。同時草案明確規定“同工同酬”。

  馬龍生(人民網)

  主要觀點:有一部分單位在“欠薪硬招”之外,通過故意少申報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少報、瞞報勞動者人數,將本應由單位承擔的社保費轉嫁給勞動者個人等手段,使對勞動者侵權、逃避應盡社保義務行為趨于柔性、隱性。建議核定一個“本地區、本行業、同工種平均工資”作為繳納保險金的基數。建議草案從完善勞動合同的角度,對企業繳納社保問題做出較大的改革與創新。

  鄔桐(云南社會團體人員)

  主要觀點:與企業的情況一樣,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存在著大量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而且勞動法中沒有像企業的條款那樣,強調“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所以長期以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的勞動者幾乎是游離于勞動法的保護之外,對勞動者利益的維護,出現了一大塊法律空白。建議將第二條第二款中“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改為“建立勞動關系”。

  張桂榮(黑龍江工會代表)

  主要觀點:建議在草案第六條增加一款:“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及有關部門與相應的工會組織、企業代表組織所建立的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旨在發揮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構在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監督檢查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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