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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耕地辦窯廠被叫停還耕 窯主告國土局遭連敗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7日 12:03 法制日報

  本報訊 宋慶黨盧煜一窯主租用耕地辦起窯廠,卻被村民阻攔致使“中途夭折”,又被土地部門要求“退窯還耕”。不服這一處理決定的窯主歷經(jīng)復議、訴訟之路連連落敗。4月5日下午

  ,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庭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一堂“法律課”讓其“若有所悟”: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基本國策。

  1998年10月,臨潁縣繁城鎮(zhèn)南街村村民牛紀偉與本村村委會以每畝土地750元的價格,簽訂了一份4年占用60畝土地辦窯場的協(xié)議書。2000年10月,牛紀偉與村委會以同樣價格達成4年占用50畝土地的口頭補充協(xié)議。其后,由于村民多次阻攔辦廠,窯廠被迫停產(chǎn),一直未能“如約”用完所租土地。

  2005年3月,臨潁縣國土資源局根據(jù)群眾舉報,調查后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復墾規(guī)定》規(guī)定的“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向牛紀偉下發(fā)了土地行政處理決定書,要求牛紀偉限期對占用的土地進行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牛紀偉向漯河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該項決定。同年8月,漯河市國土資源局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該項決定。牛紀偉不服,向臨潁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撤銷上述兩項決定,仍是“鎩羽而歸”。“倔強”的牛紀偉又上訴至漯河中院。

  該院審理認為,根據(jù)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牛紀偉與村委會簽訂的第一份用地協(xié)議書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1999年1月1日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又明確規(guī)定不允許在耕地上建窯取土,牛紀偉與村委會第二份口頭協(xié)議顯然違反土地法律規(guī)定。兩份協(xié)議均無效,并且雙方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經(jīng)屆滿。臨潁縣國土資源局下發(fā)的土地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據(jù)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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