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綜合配套改革試點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3):
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境內集中管理試點方案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便利和支持跨國公司在中國境內對外匯資金集中管理,提高外匯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推動浦東新區跨國公司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批復》(匯復[2005]300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04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實施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匯發[2002]125號)等規定,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跨國公司,是指同時在境內外擁有成員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國境內的成員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區域(含中國)投資管理職能的企業集團,包括中資控股企業集團(即中資跨國公司)和外資控股企業集團(即外資跨國公司)。
本實施細則所稱境內成員公司,是指跨國公司企業集團內部的相互擁有控股或被控股關系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設在中國境內的各家公司。
本實施細則所稱地區總部,是指注冊設立在浦東新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上海市政府認定的外資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或浦東新區政府認定的中外資跨國公司地區總部。
第三條 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的認定,由上海市政府或浦東新區政府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外匯資金境內集中管理,是指跨國公司為降低財務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在現行委托貸款的法律框架下,以外匯頭寸日內集中方式,對境內成員公司的外匯資金進行集中管理。
用于境內集中管理的外匯資金,是指跨國公司境內成員公司的外匯資本金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內的可自由支配的資金。
第五條 跨國公司在委托貸款的法律框架下,通過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匯資金境內集中管理業務。
跨國公司以地區總部作為外匯資金境內集中管理的主辦單位,并確定參與外匯資金境內集中管理的所有境內成員公司名單。
第六條 外匯指定銀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批準后,可作為委托貸款的受托方,為跨國公司辦理外匯資金境內集中管理的具體事項。
外匯指定銀行申請時提供以下材料:(1)外匯指定銀行的申請報告;(2)外匯指定銀行其總行的授權文件;(3)上海市政府或浦東新區政府對地區總部的認定文件,跨國公司對地區總部作為外匯資金境內集中管理主辦單位的授權文件,以及境內成員公司董事會關于參與外匯資金境內集中管理的授權認可等有關法律文件;(4)參與外匯資金境內集中管理的成員公司名單;(5)外匯指定銀行和跨國公司共同簽署的外匯資金境內集中管理的正式合同,各方委托貸款協議;(6)外匯指定銀行、跨國公司有關外匯資金境內集中管理業務的操作規程、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防范措施;(7)外匯指定銀行的技術條件和技術保障措施;(8)外匯管理部門認為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外匯指定銀行可為地區總部開立一個外匯委托貸款的主賬戶,用于歸集各境內成員公司的外匯資本金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內的可自由支配的資金。
主賬戶收入范圍為:(1)境內成員公司向地區總部發放的外匯委托貸款;(2)境內成員公司向地區總部歸還的外匯委托貸款本金和利息;(3)從地區總部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外匯資本金賬戶劃入的資金。
主賬戶支出范圍為:(1)向境內成員公司發放的外匯委托貸款;(2)向境內成員公司歸還的外匯委托貸款本金和利息;(3)其他經常項目或經批準的資本項目支出。賬戶內資金不得結匯使用,只有歸還到相應資本金賬戶及經常項目賬戶后才可結匯。
第八條 外匯指定銀行可為參與外匯資金境內集中管理的成員公司設立一個外匯委托貸款的子賬戶,用于接受和歸還來自地區總部主賬戶的委托貸款。
子賬戶收入范圍為:地區總部發放的外匯委托貸款。
子賬戶支出范圍為:(1)向地區總部歸還的外匯委托貸款本金和利息;(2)其他經常項目或經批準的資本項目支出。賬戶內資金不得結匯使用,只有歸還到相應資本金賬戶及經常項目賬戶后才可結匯。
第九條 各境內成員公司之間不可通過外匯資本金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外匯委托貸款子賬戶相互劃轉資金。
第十條 由于委托貸款資金未及時到位,需要臨時透支以保證對外支付的,外匯指定銀行按照國內外匯貸款的有關管理規定,另行為成員公司開立臨時透支賬戶。臨時透支賬戶內的資金不得與主賬戶和子賬戶內的資金相互劃轉。
第十一條外匯指定銀行通過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每日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主賬戶和所有子賬戶上一工作日的交易情況,并按月以紙質報表形式報送每個賬戶當月所有交易的匯總和分類統計數據。
外匯指定銀行須妥善保管有關外匯資金境內集中管理業務的憑證材料,供外匯管理部門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實施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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