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縱橫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國內財經 > 正文
 

國家環保總局首度被告 溫州環境污染案連環推進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6日 14:32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秦旭東

  北京報道

  對于袁裕來來說,這是第一次將官司打到北京,作為目前全國惟一一個專司行政訴訟的律師,他這一回的對手是國家環?偩郑@也是國家環保總局有史以來第一次成被告。

  4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庭內座無虛席,一起集體訴訟正在進行。

  原告多達82人,均為浙江溫州的水產養殖戶。而庭上右邊的被告旁聽區,則坐著來自浙江省、溫州市和溫州龍灣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政府和環保部門的人士。

  袁裕來提出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判令被告“限期受理原告復議申請并作出復議決定”。而他們此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則是請求國家環?偩重熈钫憬…h保局“限期對溫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環保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袁裕來表示,“在目前環境事件多發、法律救濟機制還不完善的背景下,我們想通過行政復議和訴訟渠道尋求問題的解決!

  水產品的非正常死亡事件

  事情肇始于三年前溫州市龍灣區永興圍墾海水養殖園的“特大環境污染事件”,或者說“水產品非正常死亡事件”。

  位于溫州市龍灣區永興街道南片的5500多畝荒灘,2000年,經130多戶養殖戶承包并投資開發后,被建成溫州市海水池塘養殖示范基地。但是從2003年下半年開始,養殖場開始出現水產品大量死亡的情況,養殖戶損失慘重。經浙江省海洋水產研究所檢測,水質污染物嚴重超標,專家論證認為圍墾區已經不再適宜養殖。永興街道海水養殖協會估計該區養殖戶損失總數達到1.7億。

  靠近養殖示范區的溫州市龍灣區五街一鎮域內,分布有2000多家企業(重污染企業200多家主要分布在永強片區)。而在距離養殖區僅2公里左右的地方,從2000年開建的溫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海園區也已經引進了數十家成革、紡織印染等企業。

  2004年,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海園區開發建設指揮部的一份情況說明提到,“永強片區市政建設和污水管網幾乎沒有,所有企業(包括濱海園區)排放的工業污水和居民生活污水都直接排入塘河。”這些污水經過5個堤塘水閘排入外海之前,都流經養殖示范區的進水口。2005年溫州市環境監察支隊的一份情況調查回復也顯示,這些污水“對水產養殖造成較大影響”。

  但是,眾多官方說法都沒有明確主要污染源來自開發區還是龍灣永強片區,而且一直強調,還不能確定內河污染與養殖產品死亡事件的“因果關系”。

  雖然,溫州市政府曾做出積極反應,通過龍灣區海洋與漁業局,按每畝900元的標準向養殖戶發放了“生產補助金”。但養殖戶們認為這遠未解決他們的損失。

  而且他們無論是到龍灣區還是開發區濱海園區交涉,都遇到同樣的問題:他們既沒有環保局的化驗儀器,也沒有海洋監測中心的檢測設備,他們不能證明主要的污染源來自哪里,不能證明污染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在上千家企業當中確定侵權主體,更是難上加難。

  連環行政訴訟鋪墊

  在數度爭取無果的情況下,82戶養殖戶找到了被稱為“浙江行政訴訟第一人”的律師袁裕來。

  袁裕來決定先看看這些企業有沒有經過合格的環評。他先后到工商局和環保局查閱相關企業的環評文件,都遭到拒絕。為此他先后兩次聯合律師同行,向國務院提出對《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和《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的合法性審查建議,還將環保局告上行政訴訟法庭。

  兩次為信息公開而“上書”國務院的事件轟動一時,而行政訴訟也取得進展,法院判決龍灣環保局準許袁裕來查閱非保密部分的環評文件。

  2005年8月,袁裕來代理82戶原告進一步推進,起訴龍灣區環保局行政不作為,沒有對污染事件進行調查并查處。同時對龍灣區環保局和開發區市政環保局的對10戶重度污染企業的環評審批提出訴訟。

  但此案一波三折,被駁回起訴后,經上訴至溫州市中院,案件被裁定發回重審。

  2006年4月6日,這11起行政訴訟重新開庭審理,目前尚沒有判決。

  而解決養殖戶損失問題上,溫州市成立了專案組來協調解決。政府決定收回養殖場承包權,但在補償或賠償上,2006年1月龍灣區的一份調處意見確定的補償標準指導價是每畝5500元,在2月10日前簽協議的每畝增加500元,在3月8日前“騰空并確有增值的”每畝再增加500元。

  目前已有半數養殖戶簽約。但還有部分養殖戶認為起碼應該賠償每畝1.5萬左右的成本損失,因此申請溫州市政府行政復議。在未獲受理后,他們又將溫州市政府起訴至溫州市中院,目前法院尚未受理。

  狀告環保總局

  事情的另外一個轉機是,養殖戶們發現了一份浙江省環保局2001年4月10日作出的《關于溫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海新區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意見的復函》。

  該函對新區建設的環保規劃、排污管和污水處理廠建設等有明確規定,同時建議調整新區相鄰海域的海水養殖等功能。

  養殖戶們據此向浙江省環保局投訴。要求查處該開發區沒有落實環保措施的情況。浙江省環保局將投訴通過“信訪件交辦單”形式轉交溫州市環保局。

  溫州市環境監察支隊調查后認為,因濱海園區是“省局審批項目”,對園區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的問題,“建議省局予以處理。”

  浙江省環保局沒有做查處處理,而養殖戶在向國家環保總局申請復議未果后,最終,將國家環保總局告上法庭。

  4月3日的庭審中,被告答辯道,浙江省環保局已經按照信訪程序對原告的投訴作了處理,原告如果不服可以請求上級復查和復核,申請行政復議沒有法律依據。另外,被告認為,開發區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屬于規劃環評,區域開發也不同于建設項目,法律沒有賦予環保部門對規劃環評和區域開發進行驗收和處罰的職權。

  而原告律師袁裕來認為,被告的“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書”沒有以復議機關(國家環保總局)名義,而是以其內設機構(行政復議辦公室)名義作出,首先違反了法律規定。

  其次,原告向浙江省環保局的投訴,是按照正式法律途徑要求其履行法定職責,不是一般的信訪,如果按信訪處理,就妨害了原告的訴權。

  另外,被告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超過了法定期限,而且在決定作出之前已經聽取了被申請人(浙江省環保局)的申辯,審查了其證據,這是受理以后才應該做的事情,程序違法。

  袁裕來還引用數個法規證明區域開發也屬于建設項目,而且認為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已經建設了5年,不可能還僅僅停留在規劃環評階段。

  法庭辯論針鋒相對,但是到最后陳述的時候,卻出現和諧氣氛。

  被告代理人之一、北京中咨律師事務所律師夏軍表示,盡管存在分歧,原告被告雙方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他建議雙方在庭外“通過溝通達成共識”,使問題得到“和諧解決”。

  庭審結束后,庭下緊張觀戰的原告代表圍向被告代理人,先前的“程序對峙”變成了溝通。

  夏軍表示,這類事件,還涉及海洋和漁政部門,他們才有技術力量和職權進行損失認定、原因調查和調處解決。環保部門主要是監管污染排放情況,環保設施是否到位、排污是否達標等。

  國家環保總局

政策法規司行政處罰與復議處副調研員趙柯,還邀請訴訟代表人第二天到環?偩秩プ。趙柯表示,主要是“聽取養殖戶的意見,了解情況”。

  4月4日,前往座談的養殖戶透露,座談中環?偩值膽B度非常好,并表示會在職權范圍內盡量促成問題解決。

  目前,此案還在進展之中。


發表評論

愛問(iAsk.com) 相關網頁共約1,530,000篇。


評論】【談股論金】【收藏此頁】【股票時時看】【 】【多種方式看新聞】【打印】【關閉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4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權所有